15起案例,这些企业主要负责人因何被处罚?
1-9月,湖南省应急管理部门立案查处了176家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案件,现从各地1-9月推送安全监管执法案例中选取的15起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例予以公布,以案为鉴、以案释法,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
一、湖南兆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俊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8月2日,长沙市望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兆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俊存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望城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其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宁乡市腾达气体有限公司总经理龙某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4月21日,宁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乡市腾达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操作规程不够具体,无异常工况处置措施;现场无压力控制措施;气柜出水阀门、排净法兰腐蚀严重;备用高压干燥系统腐蚀严重;气柜等阀门法兰跨接不规范的问题。经调查,该公司安全员刘某已于2月份向单位负责人龙某民报告了上述隐患,但龙某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安排专人、专项资金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龙某民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宁乡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其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桂阳县顺发铅锌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彭某生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4月7日,郴州市桂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桂阳县顺发铅锌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主要负责人彭某生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对尾矿库开展安全风险分级划分;未实施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六)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桂阳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其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涟源市鑫焱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彭某英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月21日,涟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涟源市鑫焱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彭某英存在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涟源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其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怀化市凯诚矿业有限公司阳湾团矿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8月30日,怀化市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怀化市凯诚矿业有限公司白岩坳金矿阳湾团矿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林某彬存在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其作出处3.499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湖南华尚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华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7月4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华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华存在未研究组织开展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湘潭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其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岳阳市中卓钢构热工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月16日,岳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岳阳市中卓钢构热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存在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岳阳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汉寿县和平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万某稳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9月12日,常德市汉寿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汉寿县和平桥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万某稳存在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汉寿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其作出处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湖南鑫泷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万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7月3日,常德市临澧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湖南鑫泷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万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刘某万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六)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澧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其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湖南湘中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益阳油库主要负责人李某卿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
2月6日,益阳市赫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湘中石油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益阳油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卿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李某卿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赫山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其作出处2.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一、湖南省富生钢结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某涛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5月23日,衡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省富生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某涛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对企业存在的危险源进行全面辨识并建立统一管控清单,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按要求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胡某涛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六)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衡阳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其作出处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二、祁东县永发食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某明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8月15日,衡阳市祁东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祁东县永发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某明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胡某明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六)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祁东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其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三、隆回县俊旺新型墙体材料厂主要负责人刘某长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3月30日,邵阳市隆回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隆回县俊旺新型墙体材料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主要负责人刘某长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刘某长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隆回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其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四、株洲馨隆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谭某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4月3日,株洲市茶陵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株洲馨隆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谭某方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谭某方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茶陵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其作出处2.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五、利县胜友矿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高某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5月6日,张家界市慈利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慈利县胜友矿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高某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高某才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慈利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其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02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强调
围绕国务院安委会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要求各地要积极组织宣传报道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带头”进展情况↓↓↓01
带头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02
带头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
03
带头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
04
带头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
05
带头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
已进入精准执法阶段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要在全面落实
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基础上
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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