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知名女艺人,败诉!
2021年7月13日,上海一中院二审依法审结上诉人鞠婧祎与被上诉人上海沁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瑜公司”)、王鑫童、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创科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文章使用鞠婧祎的肖像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且鞠婧祎作为公众人物对社会公众就其公开发布的照片进行评价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驳回鞠婧祎的全部诉讼请求。鞠婧祎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合议庭对当事人二审提供的证据材料组织质证,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及沁瑜公司、王鑫童发布的涉案文章中使用鞠婧祎的肖像是否构成对鞠婧祎肖像权的侵害等发表辩论意见,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
▲“花椰菜大王”微博
本案中,上海一中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身份、行为方式、行为目的、影响后果等因素,认定沁瑜公司、王鑫童发布的涉案文章中使用鞠婧祎的肖像不构成对鞠婧祎肖像权的侵害。一审判决于法有据,上海一中院予以认同,遂判决驳回该案的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丨新闻晨报·周到APP
编辑丨杨倩杰 实习生 赵悦杉
值班主任丨黄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