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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男子聚餐饮酒后死亡,同桌饮酒6人均担责
一男子过量饮酒致死,死者家属将同饮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35万余元。近日,保靖法院依法对此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判决,由被告彭某军、龙某、赵某周、麻某福、石某和、赵某方6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94140元。
基本案情
法院判决
本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湘西州中院。湘西州中院于2021年7月2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01 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无论“酒友”是否明知,都应承担责任,不过“明知”时责任较大。
02 强迫性劝酒——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应承担责任,但强迫性劝酒不是暴力行为,赔偿亦只是相应的。
03 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04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视情况而定,若醉酒到无法自控,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将其送往家中或医院,若出现意外,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丨保靖县人民法院
编辑丨易隽
值班主任丨肖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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