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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企业搬迁,这件“小事”不容忽视!

杭州生态环境 杭州生态环境 2022-07-02


有不少企业认为,如果搬迁后生产设备和工艺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没有发生变化,就不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手续。殊不知,这是违法的。本期的以案说法栏目,将为大家深入分析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9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执法人员对临安某电缆有限公司的生产场所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虽然前期已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但于2020年9月搬迁至临安区玲珑街道后,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0年10月擅自安装建成护套线1条、芯线1条、编织机17台。




这样做违反了哪些规定?

会对该企业进行什么处理?




处理结果

当事人搬迁后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柒佰元整。



处理有何依据?

相应法律法规了解一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典型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现了环境保护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提出应采取的技术手段和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本案中,企业前期虽然已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但搬迁后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少企业在理解上存在误区,认为搬迁后生产设备和工艺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均未发生变化,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手续。殊不知,企业搬迁后,一方面要对选址是否合理进行重新评价;另一方面周边敏感点发生变化,要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能满足环境保护要求进行重新评价。故需要在新地址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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