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以案说法丨行拘10日,罚款45万!就因为做了这件事....

杭州生态环境 杭州生态环境 2022-07-02


本期的以案说法栏目,我们要讲的是这样一个案例。


临安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当事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并处行政拘留10日。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22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执法人员赴临安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西侧有一雨水排放口被石棉瓦覆盖。执法人员调取污水处理站监控视频,发现污水操作工钱某某分别于2021年1月7日19时49分至21时54分、2021年1月12日23时23分至次日2时49分、2021年1月18日19时20分至21时57分、2021年1月20日20时22分至23时05分共4次用1台1.5KW潜水泵将调配池内废水抽至被石棉瓦覆盖的雨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通过园区雨水沟最终流至天目溪。


调取监控查封设备


这样做违反了哪些规定?

会怎么处理该企业?




处理结果


当事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临安分局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临安分局对当事人蚀刻液综合利用生产线电源开关(电箱)予以查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临安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处行政拘留10日。



处理有何依据?

相应法律法规了解一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典型意义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局面得到扭转。但仍有部分企业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偷排行为不会被发现。本案中,企业污水站操作工先后4次用潜水泵将未完成处理的废水抽至雨水管内,并用石棉瓦覆盖,以为做得天衣无缝。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偷排污水的行为已被在线监控设施拍摄记录下来。企业不仅受到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员还被行政拘留。



最后小编提醒各企业企业生产经营中产生水污染物必须按照规定处理并达标排放这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环境守法的底线要求




发现“在看”和“赞”了吗,戳我试试吧~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