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环评弄虚作假?这个处理结果你满意吗?
今年的以案说法栏目又开始啦!第一期我们要讲的是这样一个案例。
杭州市某石油公司环评文件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案。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25日,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杭州某石油公司绿荷塘综合供能服务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绿荷塘综合供能服务站环评文件的“主要环境保护目标”、营运期废气污染物分析的“销售汽油、柴油量”均与事实不符。
经后续调查,该公司于2019年8月与浙江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合同,为其绿荷塘综合供能服务项目等4座综合供能服务站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浙江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编制该项目环评文件的过程中,套用另一座综合功能服务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模版,编制过程中未按实际情况对相应数据进行修改,同时评价范围内遗漏“两江一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目标,未按要求开展声环境影响分析。该公司对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全程参与,并对环评文件内容审核且进行确认后报批。
处理结果
当事人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主体杭州某石油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汤某罚款人民币5.6万元、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某罚款人民币5万元。
同时,对环评编制单位浙江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6.92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15万元,对环评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作。
处理有何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典型意义
这是杭州市查处的第一起环评文件质量问题行政处罚案。为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2018年12月29日,《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取消环评单位资质限制,从事环评文件编制业务的机构数量大为增加。取消资质限制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市场竞争更加充分,但同时,部分环评单位也暴露出能力水平不足、责任心差等问题,编制的环评文件质量低下。
环评文件是生态保护“第一关”,环评文件能否如实反映情况、提出的对策是否到位,关系到生态环境的保护水平。环评文件质量高低和内容真实与否,反映的是单位的诚信,关系的是绿水青山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