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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徐红亮:刑辩律师如何在证券犯罪案件中“先利其器”?

2016-07-25 徐红亮 德衡律师集团
徐红亮

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


   今年两会期间(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其后,贵州检察院出台“20条意见”、湖北检察院出台“10条措施”、无锡检察院出台“12项举措”等。7月13日,最高检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由此来看,司法机关在保护企业、维护经济发展方面着实正在下功夫。


  在此背景下,前段时间,德衡律师集团召开“打击证券内幕交易与上市公司涉贿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研讨会”。研讨会上,全国著名刑辩律师、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会议主席栾少湖律师提出:从宏观角度提出犯罪嫌疑人保护的意见,呼吁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会见律师的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正常签署非涉案法律文件以保证企业正常运行等。我主要围绕证券期货案件中,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之间对接制度的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会后,我仍然在思考,在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如何有所为?


一、扎实学习证券期货法律知识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证券期货类案件中,涉及大量证券期货知识,仅仅掌握刑事诉讼法律知识不能满足办案的现实要求。能够在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中有所为的律师,想必一定是证券期货法律知识与刑事诉讼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且具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因此,要想在此类案件中有所为,必须强化自己的知识储备,以备不时之需。


二、高度关注国家层面宏观政策

 

  炒股票、做基金、买期货的人都知道,国家在证券期货市场宏观政策的重要性,宏观政策影响资本市场的动向这并非某一个国家的特有的现象。比照而言,在证券期货犯罪中,辩护律师要有所为则应当高度关注国家层面的宏观政策,掌握政策层面治理的重点、打击的方向,特别是什么样的行政处罚可能会转入刑事追诉?什么样的行政处罚会在刑事追诉之前而划上句号?其实,这点不取决于法律,而是取决于政策,以及证据和当事人的应对策略。这种现象的存在,也导致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处于非常尬尴之境地。


三、注重交流、沟通、借鉴


  这类案件的发生有集中性和突发性、相似性等特点,同类案件进展情况如何、处理后果如何?这些知识或者信息的掌握,对一个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均非常之重要。况且,此类案件没有相对成熟的辩护观点(意见),也很难找到详尽的分析意见供参考,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同类案件中沟通、借鉴,取长补短、互相学习。对此,我也非常期待和各位同仁的交流与探讨。


四、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令人头痛


  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再次“死灰复燃”,可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们的《刑事诉讼法》运作有根深蒂固的“武断”色彩,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修订放开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以及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权,我们在拍手称快的同时,也看到侦查机关的极为不情愿,但法治的车轮滚滚向前,最终在立法上迈出一大步。然而,在这一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中,在“E租宝”等案件中,昔日忍气吞声的侦查机关再不能袖手旁边,撕破面具,直接以各种名目限制律师会见。犹抱琵琶半遮面的解释为“涉及重大贿赂”,直接撒泼妇的则告诉你“爱投诉就投诉”吧!


五、解决“签字难”以保证企业正常运行


  企业高管被羁押的,希望能够有渠道或者办法允许其正常履行职责,保证企业正常运行,这也是我们在研讨会上提到的“签字难”的问题。”希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能够落到实地,切实为企业着想,一旦羁押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允许其签署法律文件,保证企业正常运行,以避免“办一个案件搞跨一个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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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作者简介

徐红亮,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近十年的执业历程,专注于走私犯罪、职务犯罪等经济犯罪辩护,曾承办大量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并承办多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经济、金融犯罪案件。


成功案例包括:高某走私普通货物(红酒)案(免予刑事处罚)、金某走私普通货物(面粉)案(不起诉)、张某走私普通货物(花生)案(判决缓刑)、郭某走私废物案(免予刑事处罚);马某对违法票据付款案(涉案3000万元左右,免予刑事处罚)、宋某合同诈骗案(不起诉)、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肖某某金融凭证诈骗案(判决缓刑)、某市原公安局副局长杨某受贿案等以及泰安“1•04”特大袭警案(在全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青岛市原副市长张某受贿案(副局级)、烟台市供电公司原总经理童某某受贿案(国有企业高管犯罪案件)、中国银行某分行信贷科长苗某某贷款诈骗案(金融系统有重大影响)、某市原政协副主席刘某受贿案(副局级)、徇私枉法案(副局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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