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律师视点】邢益就 朱德凤:PPP项目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的焦点问题

2016-08-23 德衡律师集团
邢益就

 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主任



朱德凤

 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竞争性磋商是PPP项目操作中的重要环节。本文结合笔者参与某大型综合批发市场PPP项目磋商谈判的亲身体验,发现在磋商过程中,谈判双方最关注的、争议焦点最大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合作主体

在PPP项目中,可能涉及到项目采购人、采购人的委托人、社会资本方及项目公司等多个执行主体。如在某大型综合批发市场PPP项目中,项目采购人拥有项目所有权、项目土地使用权等权利,采购人委托某委托人进行项目活动开展。由于存在众多主体,在签署相关合同、协议及具体操作中会出现主体不明,权责不清的情况,甚至出现项目权利归属与义务承担主体脱节的现象。这就要求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在合作中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在磋商过程中明确各自的职责边界。作为政府方,应在采购文件中清晰明确表明中标人的资质和条件,在PPP项目中的具体承担事项。作为社会资本方,在磋商、起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时,要求将采购方及其委托方作为共同的合作主体并承担连带责任,最主要是要求拥有实际权力的采购人作为合作主体,以保障合法权益。此外,在进行项目融资时,由于项目公司一般不具有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及土地使用权,无法独立进行项目融资工作,这就要求在PPP协议中明确拥有项目实际权力的主体积极配合项目公司进行融资。

(二)投资回报


在某大型综合批发市场PPP项目中,磋商文件提出由采购人的某委托人支付社会投资方的投资及回报款,但未明确其支付投资及回报款的来源及担保情况,致使社会资本方的投资风险较大。因此,在实务中,由委托人支付投资回报款的,应追加采购人作为支付社会投资方及回报款的共同付款方,并提供其他财产作为付款担保,以提高社会资本方投资的积极性并降低社会资本方的投资风险。

(三)项目投资额计算标准


某大型综合批发市场PPP项目在项目商务条件中约定“本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以工程总结算为准。”实务中,一个项目的建成落地所花费的费用应包括项目前期开发费用、项目建安成本、项目利息资本化等项目建设相关费用,项目招标、设计、监理及工程施工费用等,其范围远远超过工程结算款。因此,PPP项目的总投资额应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约定明确,内容应包括与项目开展相关的所有费用。

(四)项目投资回报


某大型综合批发市场PPP项目在商务条件中约定“本项目投资回报率不高于5.8%。”该种投资回报方式是不明确的,让人不免会疑问“不高于5.8%”是总投资只获得不超过5.8%的回报,还是在项目运营期内不超过5.8%?缺乏明确的投资回报时限约定,会导致在分享投资回报款时产生分歧和利益纠纷。同时,该投资回报的约定太死板,没有考虑到市场变化因素。因此,在对投资回报的约定上,双方应明确约定投资回报的方式,包括时限。且为了避免通货膨胀、市场需求、材料价格、利息等市场因素变化的影响,应制定投资回报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合作双方的利益。

综上,PPP项目合作各方只有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深入了解PPP项目具体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合理分配投资及收益,有效控制PPP项目操作风险,才能在PPP热潮中获得各自最大的利益,才能实现共赢,取得PPP项目开发的最好效果。


或许您还想看

【律师视点】邢益就  朱德凤:PPP项目法律实操技巧(以海口市为例)


作者简介:




邢益就,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主任。主要擅长办理房地产、建筑工程、PPP项目、民族宗教、金融、党政机关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曾任职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海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诉讼代理人,成功办理了多起涉及土地、国有企业改制等案件。现任绿地集团海南事业部、海南省民族与宗教委员会、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口市琼山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海南省粮油贸易公司等多家公司及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在房地产领域、建筑工程领域、金融领域、民族宗教领域、PPP项目领域、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方面业绩突出,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联系方式:

电话:13976896208

邮箱:xingyijiu@deheng.com


作者简介:




朱德凤,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海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擅长办理房地产、PPP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等各领域法律事务。曾参与代理绿地集团海口事业部26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集体诉讼案。现任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征收拆迁法律实务经验。


联系方式:

电话:18789241839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