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律师视点】杨光明、许惠茹:信用证纠纷中银行败诉的五大情形

2017-07-31 杨光明 许惠茹 德衡律师集团
杨光明

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

北京德和衡(前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许惠茹

北京德和衡(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分为国内信用证和国际信用证,是国际及国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以下是信用证流程图



信用证适用的法律有:国际惯例UCP500/6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信用证纠纷的引发,多是由于银行兑付后,开证申请人没有按期还款,由银行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多根据信用证独立原则,排除了信用证项下的实际交易可能存在的问题,支持了银行关于还款、计息及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请,但也有例外,而且近年来有扩大趋势。以下就目前存在的五大情形逐一阐述,希望能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


第一种情形:银行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通知不合格,应承担责任——拒付通知应单独出具并列明拒绝依据的所有不符点及直接意思表示。


【案例1】江苏无锡中院(2009)锡民三初字第55号


【裁判观点】该案提单为租船合同提单,但信用证要求的是海运提单,两者不符,开证行在审单时未能发出合格的拒付通知,在其通知中未直接声明拒绝议付,其不符点声明中的表述不具体,不完整。其不符合UCP600第16条(f)条规定,应承担拒绝付款的法律责任及因未付款给受益人的损失。


【律师点评】开证行有独立的审单权,其独立做出单证、单单是否表面一致的决定。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的意见不影响开证行的决定,但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根据UCP600应尽合理通知义务,无选择是否通知的自由,因此通知需具体、明确。


第二种情形:开证行持有信用证项下单据,不等于取得担保物权——银行取得提单不等于对提单及其项下的货物具有处分权。


【案例2】福建高院(2002)闽经终字第14号


【裁判观点】银行与外贸公司并未就银行取得对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担保物权作出约定。开证行持有信用证项下单据是否就取得对进口货物的担保物权,至今在理论和实物界未有定论,但该案裁判观点认为,银行在未获付款时持有单据并不必然享有对进口货物的担保物权。


【律师点评】目前已统一观点,提单既是债权凭证也是物权凭证甚至所有权凭证,但并不意味着谁持有提单谁就当然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对于提单持有人而言,其依法正当地向承运人行使提单权利,应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或依据,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提单持有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提单持有人享有何种类型的物权,应取决于其所依据的合同如何约定,要想取得担保物权,需要有担保物权的意思表示约定。


第三种情形:开证行扣划申请开证人辅助占有的保证金,系侵权——对金钱而言,占有即所有,但占有人只按照他人意志进行占有,则不是民法上的占有,而是占有辅助。


【案例3】《关于湖北横向经济物资贸易公司与中国冶金进出口湖北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汉口支行返还保证金纠纷案件的请示与答复——占有辅助不构成货币所有权的转移》


【裁判观点】物资公司委托外贸公司代理进口钢材,将保证金存入外贸公司专门账户。外贸公司事实上占领了该资金,但该行为仅构成占有辅助,该笔资金的所有权亦不因此而转移。明知此委托关系的银行因外贸公司保证金不足未开出信用证的情况下,将该资金扣划用于外贸公司所欠该行欠款,系侵权。


【律师点评】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占有的要素有二,缺一不可,其一,体素,即对物的管领与控制;其二,心素,即占有的意思。辅助占有,指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关系,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管领控制某物,金钱由于其特殊性,一般遵循占有即所有原则,因为其只有价值属性无法区分,但该案确定了金钱也适用占有辅助原则,系突破,银行在扣划保证金的同时应查明开证申请人对该保证金是否有处分权。


第四种情形:擅自延长信用证期限,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银行对信用证申请期限进行修改延长,属于对主合同的重大变动,加重保证人风险,其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4】《常州市信隆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分行、常州市塑料三厂代理合同纠纷案——如何认定为申请开立信用证保证的保证期间》


【裁判观点】贸易公司为塑料厂申请开立信用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信用证期限为“提单日后90天”,实际开出的信用证期限为“提单日后180天”,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依据《担保法》第24条规定,贸易公司就加重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点评】担保人责任承担经常考察以下三点:1、根据《担保法》第5条,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2、《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担保法》第26条,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无约定法律推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为避免出现保证人脱保的情况,需提前预防以上情形。


第五种情形:开证行放单会未在合理时间审单,无权称单证不符——开证行未在合理时间内审单或提出单证不符仍放单的,其无权再宣称单证不符,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5】《刊利公司诉韩国朝兴银行对信用证到期后提交的单据未按规定处理仍应支付已提交单据项下的货款案》


【裁判观点】开证行根据UCP500开立信用证,对第一套单据审查后认为单证不符,承诺做闭卷处理,但嗣后却径直交给开证申请人,对开证申请人提交的第二套单据,审核时间达到20天,未在合理时间审核单据。违反UCP500第13条第(b)款和第14条第(c)款规定,开证行无权宣称上述两套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应向受益人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律师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因此,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法院会尊重当事人意愿,以此作为审理依据,本案便是这种情况。《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常用的只有两个版本,分别是UCP500和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500号出版物,简称为《U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第600号出版物,简称为《UCP600》,UCP600为截止目前最新版本,熟悉UCP500/600也是行业所需。


或许您还想看

最新裁判规则!交易行为违法不影响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救济其合法利益

杨光明、曾强:“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判决无关对错——从混淆侵权判定的自由心证说开去

作者简介

杨光明,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北京德和衡(前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商事争议解决部负责人。目前担任广东省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协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律职业共同体委员会委员。擅长领域: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金融及信用证、产品质量纠纷、土地开发、公司法。


联系方式

电话:13510860275

邮箱:yangguangming@deheng.com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如需转载、节选,请在文首注明作者及来源。


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德衡商法网

www.deheng.com(英文)

www.deheng.com.cn(中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