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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张泽众:关联交易的认定及风险防范

2018-04-02 德衡律师集团
张泽众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一、概念辨析


关联交易是由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进行关联交易,进而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所谓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移转的其他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而产生的纠纷。


该案由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有重合的地方,应注意区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此两种案由都存在股东、董监高对公司造成损害的情形,区别就在于上述人员是否利用了关联关系对公司造成损害。如果该等关联方损害了公司利益,但并非利用关联交易的形式,则不属于该案由。


相关判例:昆明云南红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宏良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闽民终1521号。摘要:关于本案案由应定为“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还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问题,吴宏良兼具德太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以及飞燕公司监事的双重身份,其代表德太公司与飞燕公司签订《经销商合同书》的行为符合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鉴于本案云南红公司所诉称的公司高级职员违背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主要是通过关联交易形式来体现,故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并无不当。


二、法律基础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款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民法总则》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联交易的认定条件


(一)交易主体

被认定为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首先要满足主体的要求,即造成公司损害的主体应当是《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此之外不构成关联交易主体。


(二)交易动机

一般情况下,关联交易涉及关联人的利益。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之时可能为牟取私利而损害公司利益,也有可能利用其掌握公司信息的便利、便捷促成公司的交易,但实际上造成了公司的损失或者减少公司的预期可得利益,即关联交易主体存在谋取利益并损害公司利益的主观因素。


(三)交易行为

首先,需存在关联关系。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其次,需存在交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制的关联行为主要是指关联交易中的非常规交易行为,即关联交易主体滥用集中管理、股权分散或者事实上对公司的控制力,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该行为通常表现为关联公司之间就收益、成本、费用与损益的摊计不合理或不公正等。


(四)损害结果

需存在损害结果。只有关联交易人的交易行为给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明显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或相关权利人才能要求关联交易人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我国公司法并不禁止所有的关联交易行为,而是禁止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


相关判例:佛山市三水宏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东方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粤06民终643号。摘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东方公司、叶耀松应否向千叶酒店赔偿损失116万元。宏通公司在诉讼中明示该司代表千叶酒店在本案提出赔偿请求,实体性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利用其关联关系”和“损害公司利益”是判定赔偿责任的两条根本标准。该根本标准具体体现为交易主体、交易动机、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四个要件。


四、关联交易的风险防范


我国公司法并无禁止关联交易,我国公司法仅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规范。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交易信息披露充分、交易程序合法、交易对价公允。若满足上述条件,就不会被认定因关联交易而损害公司利益。


相关判例: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蔡达标、李跃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912号。摘要:案涉交易是否属于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首先,从真功夫公司《2008年第三次董事会记录》《临时董事会纪要》载明的参加会议人员以及议案情况来看,各股东对于蔡达标存在关联交易的行为是知晓的,没有证据显示蔡达标、蔡春媚隐瞒或未充分披露案涉交易信息。其次,同期真功夫公司的承包商有很多,时任广州真功夫公司筹建中心项目经理的程军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称,真功夫公司在全国地区有很多施工厂商,在广东地区的厂商主要有4家(包括逸晋公司)。现无证据显示蔡达标、蔡春媚影响案涉交易中的工程承包商的选定,亦无证据反映出案涉交易程序不合法。最后,从案涉合同的相关约定来看,真功夫公司以及其下属子公司已经制定了措施确保交易对价公允,现无证据显示案涉交易的价格存在不公允的情况。综合以上三个交易条件分析,原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显示案涉交易均为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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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泽众,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善于处理公司诉讼、合同纠纷、金融与银行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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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zhangzezhong@d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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