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史蕾:在线教育行业的政策监管要点
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
在线教育是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教与学互动的新型教育方式。比起计算机时代起步的e-learning概念,现在的在线教育有了5G,智能设备,人脸识别,语音识别这些高科技技术加持,也将面临更多的监管要求。除了传统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广告合规、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在线教育平台的治理和责任要求外,政府对在线教育行业的特定类型或运营方式提出越来越多的合规监管要点,不仅影响到企业日常运营模式和产品服务的设计,甚至直接影响到市场准入资质,这将是本文共同探讨的重点。
一、在线教育的政策监管
截至目前为止,明确使用“在线教育”概念的只有一部政策性的文件,即2019年9月30日教育部颁布的《关于促进在线教育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发展目标及手段、政策扶持体系、管理体系多个方面入手,全面鼓励在线教育行业的发展。这个指导意见指出“在线教育是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教与学互动的新型教育方式,是教育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在线教育并非一个边界清晰的明确概念,它的关键信息就是“在线”和“教育”,因此对在线教育行业的政策理解不仅仅简单关注以“在线教育”命名的文件,而是要全面关注“网络”和“教育”领域的全部监管要求,既遵从于有关网络行为的全部监管规定,例如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管理、特定的网络信息服务形式管理要求(博客、论坛、跟帖、直播)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还要遵守教育管理领域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和规定。
二、多头监管体系
从2018和2019年有关在线教育的政策文件中我们可以注意到,很多政策均是以教育部为牵头单位联合各大部委联合发布,例如2019年7月12日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2019年8月15日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2019年9月25日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促进在线教育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我们整理重要的管理部门及职责如上图,涉及的相关资质或备案文件包括:
1、ICP备和公安网安备:这两个备案是接入互联网实现在线互动功能的两个入门级必备备案。
2、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ICP证):是增值电信业务种类的B25类,由各地通信管理局负责。一般情况下,营利性在线教育企业所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均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3、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这是《网络安全法》下对全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强制性要求,而且成为目前教育部门对在线教育机构和APP产品检查的重点。
4、教育部备案:目前教育部对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和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实行备案制。
5、教育部办学许可:针对学历教育,需要取得教育部办学许可方可提供。而针对学历教育的学科辅导类培训,并不需要此类办学许可。
6、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如果通过在线提供网络出版物的在线下载,则受限于出版部门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需要申请资质。
7、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业内通常以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中的“网络表演”作为直播形式的准入牌照,但文旅部办公厅于2019年5月发布了《关于调整各文化经营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指出“网络表演是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为内容”,且明确列举了教育类、培训类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目前教育培训类直播除遵守网信办相关直播要求外,是否需要准入资质尚无明确要求。
8、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因为有国有控股资本要求和数量控制,这个许可非常稀缺。广电监管部门从未明确将直播、小视频、短视频排除在本许可范围内,但实务中,对于遵守内容要求未出现违法违规的视听节目信息传播的平台也未实行严格的治理和禁止经营。
三、校外线上培训管理要求
在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颁布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基础上,2019年7月12日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充分体现了线上线下相统一的监管要求,同时针对在线特点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关于时间要求的“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督功能”。对于用户行为日志的留存时间需留存一年以上。
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结合线上培训扁平化、覆盖广、规模大、变化快等特点,认真开展备案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已经结合本地实际,纷纷发布相关实施细则,明确备案内容和要求,重点是对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人员等进行备案。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培训机构的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等相关证照信息、建立党组织情况的信息、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信息;
互联网平台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说明材料。
学科类培训内容备案材料主要包括:课程介绍、教学安排、招生简章等,引进国外课程的要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
学科类培训人员备案材料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教师资格证明,外籍人员提供学习和工作经历、教学资质或教学能力说明。
教育部已经启动了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备案管理系统,但目前查询系统功能尚未对外开放。
四、教育APP管理要求
教育APP的重点管理从2018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的通知》开始,提出了内容排查、严格监管、加强监督以及探索对APP管理的长效机制。
随后,教育部等八部门于2019年8月15日发布《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教育部于2019年11月11日发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这里澄清了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定义为“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要求教育APP的提供者以及使用者在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完成备案。截至2020年2月教育部一共公示了三批完成备案的APP,数量达到1800多个APP。
在已公示完成的APP产品名单中我们也注意到,部分与教育APP定义的应用场景并非完全吻合产品,只要涉及到学生使用或教育学习也都进行了备案,比如企业微信,有道翻译、阅读或电子书类APP,可见相关企业对这部新规的遵守还是采取了相对谨慎的态度。
五、监管趋势
整体上,由于在线教育行业既涉及网络监管也涉及教育行业监管,而教育行业监管从广义上看,涵盖的领域可能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与技能培训、语言培训、就业培训、素质和美育培训等等,一直也在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和其他培训中存在不同的监管要求。关于这方面的具体准入要求,2018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6条给出了比较明确的建议,我们期待着该条例的尽快出台。
在线教育市场的监管在2018和2019年度最为频繁,体现出以教育部为主导的多部门监管各司其职体系;线上线下同步规范监管趋势明显,进校App受到重点排查和监管,非学历教育的备案监管机制日趋完善,可以看到各主管部门都在积极探索管理机制,鼓励扶持优秀企业,除重点关注市场秩序、教育市场的稳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外,并没有给在线教育行业在市场准入和行政监管给予过多的负担和限制,我们期待“万亿市场,千亿公司”的在线教育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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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蕾,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互联网与TMT业务中心秘书长。曾就职于环球资源(NASQ:GSOL)和奇虎360公司法务部,拥有十多年的公司内部法务工作经验。擅长股权激励、公司治理及互联网产品合规风控;专注互联网游戏、直播、互联网教育与出版、大数据和网络安全等行业领域;新三板挂牌及公司治理。主要业绩:为某大数据公司提供用户隐私保护项目提供专项合规筛查服务,并提供整改建议和员工培训;为多家科技类创业公司提供股权激励方案制定;为互联网公司搭建海外融资架构;互联网教育科技企业新三板挂牌项目;代表多家挂牌公司完成新三板定向增发;担任多家互联网或高科技公司日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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