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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推荐】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杨光明——知识产权维权取证逸事

2015-12-24 杨光明 德衡律师集团

本文转自德衡律师集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微信平台。

微信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微信号:ZCLAW123456


“取证难”是知识产权维权律师讲得最多的一句话。现实的确如此。知识产权维权案件相对其他经济纠纷,没有现成的证据,维权律师往往需要自行取证。但侵权者基于自身的保护意识,其侵权行为通常较为隐蔽,造成知识产权维权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就是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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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2004年开始做知识产权维权案件,每次取证均是自己完成或者策划好,指导他人完成,从未失手。一路走来,深刻体会知识产权维权律师的艰辛和勇气。以下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取证逸事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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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还在一家公司做法务,该公司的“富怡软件”非常畅销,网络上很多售卖盗版的,对公司的销售造成极大困扰。其中有一家网站,每天的销售量都很巨大,是我们的重点打击对象。为此,开启了我知识产权维权的取证之旅。首先,我们按照该网站的要求作了网络购买公证,由于该网站没有合法注册(那时网络监管不太严格),无法从证据角度锁定网站经营人,只能通过线下购买的方式确定。第二步,通过网络查得的网站经营人的线索:大概地址、电话。侵权人是福建泉州的。我只身一人去到了福建泉州,在当地购买了一张电话卡,通过该电话卡打给网站上留有的电话,自称是一家工厂,需要购买软件,由于在同一个市,怕买到不能用的软件,希望当面购买。对方在犹豫了很久后同意见面交易,并告诉了我地址。交易的地点在一个乡镇的一个小店里,我备好了录音笔,设计了谈话,谈话内容是让对方自己承认姓名,承认通过网站出售了盗版软件,现在销售给我的也是盗版软件等可以将他告上法庭的内容。交易后我以公司需要报销的名义让对方给我开具了收据并签名。以上取得的录音、实物、收据均与网站上公证的信息吻合,取证完成。唯一的缺憾是没有公证员在场,因为那时的公证员是不会做此类公证的,当然现在公证员也不原意做了,真的太危险了,一旦被识破,一个人在异地,肯定会被打的,现在偶尔想起,还觉得当时的自己挺有敬业和冒险精神的。最后一步是去当地的县公安局,根据掌握的姓名及大概地址、年龄,找到了侵权人的户籍资料,最终锁定了侵权人,并将其起诉到法院。该案结果是网站被查封、侵权人被判赔50万元,并成为福建省2006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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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第一个案例很有冒险色彩,那第二个也毫不逊色。这个案件是一个专利侵权案。深圳一家公司的充电器专利被浙江宁波一家企业违法使用,生产的产品在火车上大肆销售。由于该侵权企业没有在注册地点办公、公司股东及经营人也不是当地人,为了锁定侵权人的侵权地点、取得侵权证据,最好的选择是当面购买。但在电话里,侵权人不同意当面交易。我先以快递公司名义问到了侵权人的生产地点。进到厂内自行转了一圈,发现正在生产侵权产品,于是找到厂长办公室,说我听附近的人讲这里有充电器出售,想买一些作为公司过节的礼品,先拿几个样品回去给公司领导看看,如果满意将买600个(一箱装的),厂长有些狐疑,但还是答应了,还要了样品的钱。回去后我找了当地的公证处,申请做购买公证,公证处一听说到厂里做公证,当即拒绝了我。有个公证员很好心,经不住我的恳切请求,同意给我做公证,但规定只能是在厂门口交易,公证员在车上给我录像,以这种方式做公证。公证员把最难的活交给了我,我只能干好。第二次来到侵权企业的工厂,公证员坐在的士车上等我,我与厂长交涉后,厂长派人把一整箱充电器搬到出租车上,我现场给了现金,并让厂长现场开了张收据。回来公证员完成了物品拍照封存,作好了公证文书,取证完成。事后公证员对我说,要不是敬佩我的职业精神,这个公证肯定是不做的。感谢这名公证员,有了这个公证,我们的案件在庭审中迫使对方达成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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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案例是深圳某上市公司诉小米公司“小米盒子”涉嫌侵犯专利案。小米公司在其网站销售“小米盒子”,我们申请了网络购买公证,并公证了网站公布的销售数量。购买的“小米盒子”寄送到公证处后又做了一次收货公证,并封存了物品。为了本案能在深圳起诉,我们必须把小米深圳分公司也列为被告。但“小米盒子”全部是网上销售。不过经研究发现,小米深圳分公司提供维修、提货等服务,我们认为该行为可认定是“辅助销售行为”,包含在整个销售行为中,属于销售行为。针对此,我们对小米深圳分公司在网上和现场均作了相应取证。现在本案已由深圳中院和广东省高院依据我们提交的证据,采纳了我们的意见,驳回了深圳小米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归由深圳中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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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个案例均是在网络上发生的涉侵权案件,对该类案件不仅要做网络公证,更多时候需要补充线下的取证。我还经历了一些单纯线下取证的案件,在这些案件的取证过程中,我们就像演员一样,有时要当食客、有时自称是业务员、快递员,前往侵权者的窝点,调取证据,这样的取证方式,往往很危险,必须事前作好防范措施,最好有一个团队一起行动。比较没有危险的取证方式是借用国家力量,例如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被侵权人的窝点,查处的过程也是证据固定的过程,或者是申请法院证据保全,但上述两种方式,由于行政机关或者法院事务繁忙,大量采用几乎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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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总结几点取证的心得,第一,明确需要证明什么,以此确定要调取什么样的证据。取得的证据要符合证据的三法则: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第二,取证工作要事先筹划好,并有备选措施;第三、取证力争一次成功,一旦惊动侵权者,取证将更艰难。


本文作者:杨光明律师是北京德和衡(前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法律顾问、深圳市版权协会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十多年,专注于公司法人治理、知识产权维权及风险管控。

已持续为多家集团公司、上市公司、销售额超亿元、员工超千人的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是苹果及富士康公司供应商的法律顾问。


杨光明律师

联系方式:13510860275

邮箱:yangguangming@d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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