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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老五瓜”等人上诉否认涉黑,台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守护正义的 台州中院 2022-09-13


4月23日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郑官顺等28人涉黑一案作出二审裁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系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办的重大涉黑案件。


一审查明



被告人郑官顺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因打架凶狠不计后果、讲江湖义气等原因,成为椒江“南山殿帮”头目,并因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次斗殴受重伤、多次入狱,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绰号“老五瓜”的恶名随之扩散。


2002年4月,被告人郑官顺刑满释放后,利用自身影响力,聚集陈建志(另案处理)为其经营水泥中转买卖等生意;聚集刘卫兵为其专职司机,负责管理其个人财务、传达命令;聚集徐晓慧(另案处理)为其手下,通过开设赌场、非法经营六合彩等手段非法敛财,网罗豢养成员,并由徐晓慧纠集人员积极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


2005年7月,被告人郑官顺注册成立台州市强盛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为了达到垄断椒江地区的消纳行业、椒江河域采砂行业、台州三区的混凝土行业以谋取巨额利润的目的,又先后聚集了被告人王卫兵、陈孔德、胡敏、徐星忠等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郑官顺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刘卫兵、徐星忠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方正敏、洪军兵等人为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结构稳定,内部层级分明,职责分工明确。


自2005年7月以来,被告人郑官顺及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经营、非法采矿、开设赌场、串通投标等犯罪活动25起,违法活动16起。借助组织恶名和影响力,通过“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方式,垄断建筑垃圾处置、采砂、混凝土等行业,大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判决



玉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郑官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串通投标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11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一万二千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上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郑官顺等13人不服,分别以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罪、相关犯罪数额认定有误、部分法律适用错误、原判量刑过重等理由提起上诉,请求改判。


二审裁定


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①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②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③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④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

共建和谐平安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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