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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评】被视为自动撤诉后再次起诉被驳回

2017-08-15 通讯员 马文雪 江苏法制报



张家港法院一审判决、苏州市中院二审裁定的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很有“普法教育”价值!有的官司自以为稳赢不输,结果却出乎意料。所谓“合理合情不合法”是也。


通讯员 马文雪

日前,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经苏州中院二审生效,裁定驳回原告某信息公司的起诉。

劳动者倪某与用人单位某信息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争议,后经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某信息公司需向倪某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信息公司不服,于2016年12月26日提起诉讼。但在审理中,信息公司未能到庭,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信息公司在裁定当日再次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信息公司因对仲裁裁决不服,曾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其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故在此情形下,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某信息公司再次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法官点评

劳动争议类案件如已经过仲裁裁决,不服裁决一方提起诉讼后撤诉或被视为撤诉处理的,只要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决送达后15日内),仲裁裁决即已生效,无法再次提起诉讼。在此提醒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院发出传票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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