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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横山检察:网络“交友”需谨慎 “斗气”行窃触刑法
近日,横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由横山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华旦某某涉嫌盗窃案,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提起公诉。后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华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基本案情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检察官提醒
网络给人们带来便捷交流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隐患,容易使人们陷入幻想脱离实际,盲目付出感情,一旦真正付诸实践后便大失所望,后意气用事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在此,检察官温馨提示:广大年轻朋友们,结识“好友”途径多,务必理性思考,认真对待,莫让“镜中花、水中月”蒙蔽双眼,成为人生路上的“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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