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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横山检察:网络“交友”需谨慎 “斗气”行窃触刑法

横山检察 横山检察
2024-10-28

近日,横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由横山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华旦某某涉嫌盗窃案,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提起公诉。后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华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份,外省籍华旦某某通过网络认识榆横装备产业园工作的高某,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华旦某某的一切开支由高某负担。2月14日,二人约定在高某所在的单位宿舍见面,如期赴约后高某回家过年。华旦某某一人住在高某宿舍,连续几日靠吃方便面充饥,想起网络聊天中的“美好画面”,遂产生报复心理,将高某宿舍内存放的笔记本电脑、充电器以及化妆品等盗走后出卖。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总计为2623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较大起点二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检察官提醒
网络给人们带来便捷交流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隐患,容易使人们陷入幻想脱离实际,盲目付出感情,一旦真正付诸实践后便大失所望,后意气用事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在此,检察官温馨提示:广大年轻朋友们,结识“好友”途径多,务必理性思考,认真对待,莫让“镜中花、水中月”蒙蔽双眼,成为人生路上的“污点”。



END


文 字 :高   慧
编 辑 :周彩云
审 核 :杨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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