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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司法救助 温暖人心
基本案情
2021年被告人童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将行人孙某某碰撞,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4月19日,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童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救助过程
线索排查:横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门在办理童某某交通肇事案中,了解到被害人孙某某一家生活困难,主动将案件线索移送到横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立即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原案中被告人童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后逃逸,致孙某某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死亡后家庭陷入困难,原案民事部分未得到赔偿,申请人刘某某生活困难,学业难以完成,急需救助。经综合审查,横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件申请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决定予以批准司法救助金1.5万元。
典型意义
交通肇事案件往往涉及严重的人员伤亡,进而引发被害家庭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因案致贫返贫。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托司法救助同步告知和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及时发现并启动救助程序。一方面,严格遵循和落实应救尽救的基本原则,准确甄别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这一救助对象和标准。另一方面此案件的申请人属于困难妇女儿童,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横山区人民检察院秉持“应救尽救,及时救助”原则,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最大程度帮助被害人家庭走出急迫困境,把司法救助作为落实“检护民生”的有效方式,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救急救困的作用,把检察温度及时传递给因案致贫的困难当事人,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有:(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文字:马媛
编 辑:周彩云 校 对:刘 欢 审 核:杨蓉蓉往期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