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政策法规吐血整理--多维度风险分析
P2P这两年持续火爆,投资人拿高息、借款人有钱花、平台收“服务费”,大家都不约而同地“向钱看齐”,各方各有所得,再加上政府支持,人人参与,其范围之广,可誉为是一场全新的互联网金融革命。但作为互联网金融中迅速发展的新兴事物,也出现了很多大众眼里的监管漏洞,一定程度上造成P2P市场的乱象,跑路事件已然成为家常便饭。本期小编结合人民银行等10部门最新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规,从多维度筛选风险并罗列相关法条政策,与诸位分享。
1.P2P牌照
《指导意见》指出: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
【现实说法】不管之前有多少关于发放P2P牌照的传言,《指导意见》将P2P平台的性质定位为中介性质。综合其他互联网信息平台中介的现状而言,发放牌照的可能性较小,因此, P2P平台目前的主要关注点应为根据其平台业务是否具有经营性而申请许可或履行备案即可。
2. 资金池风险
2014年4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以下简称“非法集资新闻发布会”),银监会处置办负责人刘张君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要明确四条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指导意见》(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现实说法】目前,很多P2P平台声称其为贷款人和借款人设立了独立的账户,但实际上这些账户的资金流仍然在P2P平台的控制之中,突破了借贷中介信息服务机构的中介服务本质,且触犯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机构的特许业务。即使P2P平台无心触犯政策法规,只是想监控借贷资金的真实流向,但基于上述法律规定,P2P平台仍有被推论为涉嫌进行非法金融业务的可能,继而触发非法集资类犯罪,甚或以非法集资定罪。针对资金池风险,平台可以尝试建立第三方资金存管制度,做一个合格的中介平台。
3. 非法集资类风险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其中包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 过度借贷风险(非法集资的入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现实说法】由于国内个人征信体制不完善,可能发生“一人多贷”,即同时向多个平台甚或百人以上的不特定对象借款,实际上与非法集资的禁令相抵触,属于非法集资的起刑点,也即确定一般违法行为和定罪量刑的临界点。这方面既需要监管部门的宽容,也需要平台之间加强借贷信息共享、对额度过高或同时多方借款的借款人提高警惕。
集资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现实说法】目前很多平台采取先虚构标的,在网上向贷款人发布诸如理财计划等形式,在承诺“预期收益”的同时,先吸收资金再寻找放贷目标或者自融的,明显属于吸储行为,未经批准则直接落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罪范围;根据新闻报道,很多P2P上线没多久便卷款跑路,其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直接落入集资诈骗的定罪范围。
4. 资金合法性风险
借款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风险
4.1.1 高利转贷风险:
(1)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4.1.2 反洗钱风险:
根据《反洗钱法》第2-3条: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现实说法】针对高利贷风险,如果A在金融机构低息贷款后又在P2P平台高息贷出,那A就构成了高利转贷罪,平台因没有能力或精力鉴别和保证贷款人资金的合法来源渠道而被连累,成为高利转贷罪或洗钱罪的共犯。为避免被牵连,平台应在电子合同中特别注明投资人必须确保其资金来自合法途径。针对反洗钱风险,平台应该主动做一个合格的中介平台,与资金划清界限并严格履行客户真实身份审核义务等。
贷款资金流向的合法性风险
根据《借贷通则》《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相关规定,借款用途作出了如下限制:(1)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2)在有价证券、起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3)经营房地产业务或从事房地产投机;(4)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
【现实说法】贷去的钱做什么,平台也不好监管,唯一能做的,可能只有坚守自己的中介平台地位,并在电子合同中特别注明该笔资金的限制性用途,以违约责任形式约束借款方了。
5. 高利贷风险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2)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现实说法】目前很多平台通过高收益的宣传吸引客户投资,利率往往超过了法定的四倍,可能存在不能兑现的风险,影响平台声誉。
6. 增信服务风险
非法集资新闻发布会上,银监会处置办负责人刘张君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指导意见》指出,个体网络借贷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现实说法】由此来看,平台自身不能提供投资担保等增信服务,但是否可以采取引入第三方担保、设立风险保证金等其他增信措施仍存在疑问。
7. 个人信息以及黑名单信息披露风险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四条: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同时还规定:P2P平台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 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同时采取一定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篡改或者丢失。
【现实说法】平台协议中一定要约定好客户信息收集、使用、披露的范围,提前声明平台披露的权利,以免惹祸上身,不好收拾。
总结完毕,小编不辛苦,拿走不客气! 互联网宣言:分享是一种美德。
合规路上,祝你们好运,柏杨云天(北京)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亲情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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