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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可持续发展:家规、自律与守法

2016-06-04 享法JoyLegal


直播市场风头正好,越来越多的公司被吸引进入到这个行业想要分一杯羹。根据报道,从20165月起,平均每隔3个小时就有一款新的直播APP上线。最开始国内直播使用以娱乐为主要内容的秀场模式,后来电子竞技直播平台开始大量崛起,以直播方式销售商品的模式也逐渐升温,而现在VR直播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直播行业如此火爆,不由得让享法小编想到了当年团购平台百团大战后由盛到衰的历史。明年此时,还有哪些直播平台可屹立不倒,谁能真正笑到最后?小编以为,直播平台想要可持续的健康发展,秉承严格的家规,遵守行业自律,守法经营才是王道。为此享法小编邀请已在直播行业中的您一起来看一下应当注意的那些法律问题。

1直播业务相关牌照释疑


ICP备

ICP备是每个网站都必须办理的备案,国家强制网站通过ISP(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办理,不办理ICP备则无法实现网站开通。

ICP证

根据目前的增值电信业务分类,直播归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即需要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ICP证)。鉴于 直播网站大都提供网络文化活动,并通过虚拟货币获得收入 ,属于经营性互联网服务,故需要办理ICP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直播表演属于网络文化活动中的互联网表演活动,直播平台的商业模式是组织、提供网络主播表演等互联网文化活动。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另一方面,直播业务的收入实现是通过发行虚拟货币,让用户使用虚拟货币购买道具后打赏给主播。目前,有关虚拟货币的相关规定都在网络游戏的体系内。我们理解在实践监管中文化管理部门普遍将直播的商业模式作为“游戏化”管理。为了确保购买礼物和打赏的合规性,直播平台也通常都是以申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资质的方式解决。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许可范围的描述中会涵盖网络文化产品和网络文化活动两个方面,因此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时应注意准确涵盖实际业务。对于发行虚拟货币的平台,亦应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严格遵守本定义以及广电总局在2010年颁布的《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从事网络直播服务需要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但是,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需要申请主体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基于这项限制,大多数直播平台的运营主体都无缘于此资质牌照。根据公开查询,只有极少数直播平台获得该证,而且目前没有查询到直播平台因缺少该证而被处罚,也没有监管部门公开表示未获得该许可证的直播平台业务违规。是否可以理解,直播平台获得涵盖“网络表演”内容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即可视为直播业务的合规化?或者广电部门将对直播形式或其他非电影电视节目类型的音视频节目进行区分管理,我们将拭目以待。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2016年新出台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对网络出版物的定义包括“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但经咨询多家省级文化管理部门,得到的口头答复为目前网络直播不需要办理该证。

2
直播平台与主播的关系如何梳理

目前直播平台与主播的关系分为三类。

第一类,也是最常见的一类,主播与经纪公司建立劳动或经纪关系,直播平台与经纪公司建立商业合作关系,主播通过经纪公司的名义向直播平台提供服务。这种模式避免了直播平台直接管理主播的麻烦以及主播收入的税收风险。例如爱奇艺旗下的 “奇秀”直播就要求主播加入“家族”(即经纪公司),并进行家族排名。

需要注意的是,经纪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应含有“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直播平台和经纪公司也需要在主播管理、结算方式等实质方面特征与劳务派遣进行明确区分。

第二类,主播与直播平台建立劳务关系。直播平台向主播支付劳务报酬,但通常在相关合约中明确约定双方并非用人单位与雇员关系,无需承担社保缴纳的义务,且有权对主播的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类,主播与直播平台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比较少见的一种模式,通常情况下适用于非常核心的主播且有其他利益(比如股权)绑定。否则,主播提前30天向直播平台通知后就可以离职,对于公司投资大量资金培养的主播显然缺少制约性。另外,劳动合同型主播,还需要考虑不定时工作制在劳动主管部门的报备以及竞业补偿等问题。

3直播平台对主播的监管

直播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亦应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规定,不得发布含有涉黄涉暴涉毒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如果直播平台怠于行使上述监管义务,将会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或连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因此,直播平台制定严格家规对主播的直播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管,是每个直播平台不得不时刻予以重视的头等大事。我们在此罗列了必要常见的对主播及直播内容进行监管的规则:

  •   主播着装与言行举止准则;

  •   著作权声明及投诉规定

  •   平台内容规范管理条例

  •   低俗内容或不良直播事件的处罚规则

  •   有关特殊板块的管理规则,例如游戏代练,私下交易,金融信息直播,户外直播等

不管上述各种规则的命名如何,都是以平台家规的形式履行直播平台的监管义务。当然,更重要的还是配备足够的监测团队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

4行业自律逐步兴起

除了直播平台设置自己平台的规定,各直播平台也在政府引导和参与下制定了行业公约,逐步形成了业内统一的监管尺度。2016年4月百度、新浪、花椒等20余家从事直播的主要企业负责人共同发布了《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中对主播实名认证、直播内容存储、直播黑名单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不得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册通道,其他申请的主播需要经过实名信息提供、资料认证、面对面人工认证等环节;直播平台应对全部直播内容保存不少于15天;配备审核人员对平台上的直播内容进行7*24小时的实时监管。对于被列入北京市网络文化协会发布的黑名单的主播,各直播平台不得为其提供直播空间。

2016年6月1日,北京网络文化协会、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6月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实施一个多月以来的情况,六间房、酷我(聚星)、花椒、在直播、映客、69秀(玖秀)、陌陌和黑金直播9家直播平台的40名主播因涉黄被永久封禁。有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各网络直播平台将对名单中的主播永久封禁,不提供注册通道及直播空间。

5著作权和直播权

直播平台的运营中应注意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是避免侵权,特别是对著作权和直播权的不侵犯。

著作权的保护比较成熟,各直播平台在与主播的注册协议或与经纪公司的合作协议中会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可行使的网络传播权利范围,以及制定平台的著作权声明和投诉处理办法。

直播权的概念则比较模糊。目前法律上对直播权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特别是游戏赛事。在耀宇公司诉斗鱼直播侵权一案中,法院认定耀宇公司主张被侵害的赛事视频转播权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不属于其他法定的著作权权利。但法院认定涉案赛事的独家视频转播权是耀宇公司投入较大财力、人力等得到的,该转播权承载着一定的经济利益,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一种财产性的民事利益,应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依法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另外,在游戏直播的过程中应注意“直播授权”方面的合法性,例如,举办游戏赛事时应注意取得游戏开发者的授权。基于游戏开发公司对游戏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游戏开发公司亦拥有很多其他衍生的权利,其中就包括游戏赛事的举办授权以及游戏赛事的直播授权等。

6其他

直播行业还提出了很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比如直播平台间恶意挖人和不正当竞争,比如监管部门关注并有可能采取“进口文化产品”监管的国外主播直播演出。

试想,借鉴北京直播行业自律公约中的黑名单制度以及体育竞技和游戏联盟中的队员转换俱乐部的规则,直播平台间“挖人”的情况是否可以通过建立类似“ACE联盟”的直播平台管理组织并发布相关的规章制度来避免,从而建立良性的竞争机制?想要雇佣与与另一直播平台有合同在身的主播,在与该主播接洽前,必须以书面形式与主播所在平台联系主播转移的条件,在条件达成后,新平台才可与该主播进行接触商谈个人待遇等问题。若主播合同未到期且未经过其所属平台的批准,主播擅自离开平台的,自律管理组织将对该主播进行禁播处罚,禁播期为一年,在禁播期内直播平台不得与该主播签约等。

总之,直播行业层出不穷的新问题,面临的各种法律上、商业上的挑战,这些都需要直播平台自身严格要求、共建行业自律组织营造共赢局面,以及广电文化等监管部门明确职权并提供政策支持密不可分。享法小编将持续关注直播行业中的动态,自律组织和规则的完善,监管部门的政策发布,及时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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