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存银行,P2P在路上——《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解读
2016年8月15日,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对银行对接P2P平台资本存管作了详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将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不少报道因为《征求意见稿》对P2P平台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严苛规定称其为监管部门最严厉的“杀手锏”。《征求意见稿》到底对P2P平台提出了哪些要求?本期享法小编就为您解读《征求意见稿》,分析P2P平台资金存管实践合规发展的方向。
1《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在《征求意见稿》中被明确定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财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
《征求意见稿》要求信贷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三)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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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列出的条件被不少报道称为最严格的规定,原因在于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符合《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这两项要求的平台基本不存在,今后只做了网站备案的网站将难以从事网络借贷业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将对网贷平台进行行业性的清洗。
其实金融监管部门备案早在2015年12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就已经提出“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即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就享法小编目前调研的情况来看,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的程序将带有自己的“特色”。以北京为例,据之前媒体报道,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相关人士曾透露称“在网贷平台的市场准入方面,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市工商局将建立会商机制(跨部门、跨地区的重要事项,需要各部门协调集体解决)。过去,P2P平台主要是在工商局注册便可以通过,但未来会加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会商,金融局会进行初步审核。”《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享法小编就平台备案问题咨询了北京金融办风险管理办,风险管理办给出的回复为目前北京还没有具体的备案方案出台。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由此可见,《征求意见稿》的制订充分参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并沿袭了对P2P行业日趋严格的监管方向。各P2P平台应充分重视并严密关注有关平台备案登记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相关实施细则并尽快办理相应缺少的资质牌照。
1《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资金定义:网络借贷资金在《征求意见稿》中被明确定义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保管的,由借款人和出借人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
存管机构资质:《征求意见稿》要求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二)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五)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禁止捆绑销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管服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并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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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的规定。银监会是否做好了相关的备案管理部门和材料审核要求准备?有待进一步更详细的规定出台。
据报道,针对介入P2P平台资金存管的银行的条件,某股份制银行相关人士表示,对银行设置的门槛并不算高,银行如果有意愿,要达到要求并不难。而让银行最不愿意看到的是,意见稿提及银行“不得以开展存管业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并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实际上,P2P网贷资金规模不算大,部分银行积极开展存管业务,除了赚取一定的手续费外,更大的动力在推进资金存管的过程中可以实现拉存款和产品搭售。”前述人士这样解释。
1《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存管机构职责: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贷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
(二)为委托人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为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分别单独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有效授权的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清算支付;
(四)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五)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与平台进行账务核对;《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存管银行根据网贷机构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对资金明细流水、资金余额数据、资产余额数据进行分分资产对账、分分资金对账、总分资金对账,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存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或存管合同约定的对象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平台资金保管、使用等信息;《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存管银行定期出具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报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报告制订标准和规范,对网贷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情况在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
(七)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资料和业务档案,相关信息应该保存15年以上;
(八)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九)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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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主要要求存管银行对P2P平台的资金进行监管。监管部门此举应该是为了规范P2P平台,减少平台跑路等行业乱象。
《征求意见稿》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有效授权的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清算支付”的规定有可能会成为今后法律纠纷的风险点,有待进一步判断指令是否出自出借人或借款人的标准。另外,该规定是否意味着平台可以借贷双方授权由平台向存管机构发出指令的问题值得探讨。若平台将获得该等授权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成功借贷的前提条件,则平台实质上将成为代出借人或借款人决策具体交易事项的主体,有悖于《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现有规定。
同时,P2P平台应注意,根据存管机构“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与平台进行账务核对”的规定,平台应当事先取得借贷双方的同意,才能将交易数据提供给存管机构。
1《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根据业内人士的解读,此规定实为对“联合存管”模式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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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存管”是P2P网贷平台现有资金存管的通行模式,指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网贷投资者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个人账户,银行为P2P平台开设一个交易资金存管的账户,但提供资金结算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而非银行。出于效率、便利性及平台自主性等逐利因素的考虑,大多数P2P网贷平台以“联合存管”的模式运营平台资金,以便同时享受银行的声誉背书和第三方支付快捷自主的特性,而实际上银行仅出于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关系而参与了平台资金流,并未真正对平台资金实施存管。《征求意见稿》的上述规定可认为是对现有通行模式的终结。
在2015年7月18日央行、银监会等十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即规定“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即要求信贷机构需要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指导意见》发布后10天内,积木盒子、人人贷、爱钱帮等多家P2P平台宣布与银行达成存管合作。而实际上,宣布已与银行达成存管合作的平台有许多实为联合存管模式。
但到2016年年初,农行、招行、交行、浦发等多家银行关闭P2P接口。据报道,这些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采用的是联合存管,银行和P2P的充值业务不是直接合作,而只是经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连接,银行对于P2P的具体经营状态并不知情。P2P平台通常会在其界面上列出关联银行的名称,一旦出现风险,银行的声誉难免会受到牵连,再加上利润低、操作成本高等因素,故多家银行纷纷退出P2P平台资金存管的领域。
日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无疑将改变P2P行业的普遍资金存管模式。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监管部门希望通过银行存管解决对网贷资金的监管问题。并且,考虑到年初多家银行关闭P2P接口,为了减少银行的顾虑使其加入到P2P平台资金存管的领域中,《征求意见稿》中特意提到了P2P平台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存管银行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银行不负责项目风险、平台虚假标的、伪造数据风险等条款。相信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银行将逐渐重新接入P2P平台资金存管的业务。
1《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存管银行不对网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因网贷机构故意欺诈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网贷平台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
存管银行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存管银行应与网贷机构、网络借贷业务当事人(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签署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同(下简称“合同”),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四)平台客户开户、充值、投资、缴费、提现及还款等环节资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约定;
(五)平台投资项目关键信息的记录;
(六)网络借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
(七)网络借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
(八)存管服务及费用支付方式;
(九)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
(十)风险提示(存管人不负责项目风险、平台虚假标的、伪造数据风险等);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存管银行与网贷机构根据网络借贷交易模式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即资金在不同交易模式下的汇划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等环节。
2享法解读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银行:每日根据P2P平台提供的交易数据与平台进行账务核对,确保双方的账务一致;与P2P平台根据网络借贷交易模式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向委托人或存管合同约定的对象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平台资金的保管使用问题;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数据资料和业务档案;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等。这对银行深度了解和参与P2P业务经营提出了新的要求。 同时《征求意见稿》将P2P的业务模式/经营状况纳入金融机构的监管之下,从而消灭P2P网贷平台成为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影子银行”的威胁。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12月发布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的整改期为不超过18个月。而2016年8月的《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的整改期则缩短为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的缩短意味着P2P行业将加速洗牌,半年内,P2P平台的整改情况将直接决定平台的存活与否。
《征求意见稿》的下发一方面明确否定了目前普遍存在的联合存管安排,另一方面鼓励银行从事P2P平台资金存管。享法小编建议P2P平台及时办理好相关的资质牌照,与银行合作办理资金存管业务。我们也将持续关注行业动态,及时为您解读最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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