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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退货新规定,如何正确挽回剁掉的手

2016-09-30 享法 享法JoyLegal

老板,我想退货,赠品要一并退吗?


嗯嗯,要的额,亲


 

赠品不是免费的吗,赠送的还要啊


是的呢,亲,国家对网购退货将要出台新规呢


那,,好吧

谢谢理解额亲


导读

退货时经常忘记将赠品退回的剁手党们要注意了,自该办法2017315日实施起,如果退货时不退回赠品,店家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市场价支付赠品的价款。除了赠品的返还,还有哪些规定值得大家注意呢?本期享法小编就为您梳理一下《征求意见稿》的新规定。

1.   公布背景

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首先出现于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适用范围、商品完好标准界定等方面不明确的问题。

201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明确提出由工商总局负责研究制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细则。

2016927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2.    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剁手党们请注意啦,下列这七项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购买的时候请三思后行:

2.1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规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四类商品


2.2      《征求意见稿》中新增加的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三类商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退货商品应完好

《征求意见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商品完好的标准: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对于开封的商品,《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所以剁手党们正常打开包装检验并不影响商品的退货。

值得注意的是,剁手党们如果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将不可以退货。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办公耗材、汽车耗材类: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4.   退货的程序

根据《征求意见稿》,剁手党们退货的正确步骤为:向商家发出退货通知→商家提供有效联系信息→退回商品→商家返还价款。退货各阶段需要注意的细节,享法小编为您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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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出退货通知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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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商家提供有效联系信息

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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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退回商品

消费者获得有效联系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市场价支付赠品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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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商家返还价款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4.4.1   积分、代金券、优惠券

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货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

4.4.2  信用卡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被网络商品销售者免除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扣除手续费。

4.4.3   优惠

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礼包、套装或满减优惠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导致不能再享受优惠的,根据购买时各商品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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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退货的运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发(送)货时运费。

5.   网络交易行为中各方责任

《征求意见稿》中对网络商品销售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做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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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网络商品销售者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方面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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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网络交易平台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平台上显著位置明示,并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或者网络商品销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6.  小结

《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模糊的商品完好标准等问题。享法小编也将持续关注《征求意见稿》的发展动态,及时为您提供最新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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