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R游戏 监管不“虚拟”
2016年被称为VR元年,VR概念迎来了大爆发,越来越多的公司投入到VR相关产品研发。当前市场上硬件设备三巨头是HTC Vive、Oculus Rift、Sony Playstation VR,而国内市场比较知名的VR设备有暴风魔镜、大朋DeePoon、3glasses等。目前主要应用于娱乐的VR设备对VR游戏的需求量非常巨大,很多公司已进入到开发、运营VR游戏的浪潮中来,那么如何合法合规地开发、运营VR游戏呢?今天享法小编就带您了解一下VR游戏方面的法律知识。
1.背景 目前我国政府对虚拟现实持支持态度。我国早在“十三五”规划中就明确提出支持虚拟现实产业的发展,4月份工信部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也发布了《虚拟现实产业发展白皮书5.0》,呼吁国家尽快启动虚拟现实研究体系,规范行业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起实施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这一规定直接影响了国外VR设备大厂的入华意愿。有媒体分析,VR设备软硬件一体是VR发展的趋势,VR内容的分发是盈利的重点,限制外资、合资公司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使得国外VR设备大厂不具备做内容分发的主体资格,其推广自家生产的VR设备的意愿也大打折扣。这种情况恰好为国内的VR厂商争取了更多的研发时间。
在政策的指引下,国内公司纷纷布局VR产业。
2. 开发及运营VR游戏
目前我国暂未出台关于VR游戏的具体法律法规。那VR游戏应如何接受监管呢?经咨询多个游戏主管部门,VR游戏并未脱离传统游戏的监管体系。VR游戏同样分类为网络游戏和不通过网络下载的单机游戏,再按照游戏类别适用现有法律法规。
2.1 网络游戏
从文化主管部门有关网络游戏的定义看,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以客户端、网页浏览器和其它终端形式(指移动电话、个人数字处理器、联网的游戏机和接入信息网络的各类信息设备)运行的网络游戏,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单机版游戏。
因此通过网络下载的单机VR游戏(包括通过手机或VR一体机下载方式存在的VR游戏)以及联网的VR游戏应遵循网络游戏的监管。
运营条件和监管要求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运营网络游戏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包括:运营单位是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游戏已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做了前置审批(即获得游戏版号);游戏已在文化部做了游戏备案。
1)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向文化部门申请,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3)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4)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2) 网络游戏前置审批规定
将网络游戏内容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在线交互使用或下载等运营服务是网络游戏出版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履行前置审批,由新闻出版部门负责。运营的VR游戏可能是国内游戏也可能是国外游戏,应遵守不同规定。
出版国产网络游戏审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申报单位须具有电子出版物出版资质或互联网游戏出版资质;(2)所申报的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已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或相关公证,或者能够提交游戏程序源代码,游戏原始著作权人须为中国公民或内资独资企业;(3)游戏运营单位须具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4)游戏运营单位须具有《完备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验证手续证明》(移动游戏、通过网络下载的单机游戏可不提交)。
3) 网络游戏的备案/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因此,VR网络游戏应遵守上述规定视其国产或进口而进行备案或内容审查。
进口网络游戏审查需要满足以下报审条件:(1)报审单位应当为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且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对拟进口的网络游戏内容进行自审后,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3)申报审查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为独家授权使用,其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有显失公正的条款。待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上述协议方可生效;(4)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游戏参照外国网络游戏办理相关手续;(5)申请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确保所报审的网络游戏研发完整,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的版本相一致。
4) 自审制度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经文化部培训的专门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并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包括本企业自审制度、自审人员详细信息在内的相关材料,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备案。
3. VR游戏平台
VR游戏的迅速发展也给VR游戏平台带来了机遇。汇总移动端游戏资源的“魔镜VR开放平台”和汇总PC端VR游戏资源“乐客VR”等大量VR游戏资源网站迅速发展。2016年8月1日实施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移动游戏应用商店的一系列规定,可为移动端VR游戏平台的运营者提供更具体的管理要求,也为其他类型游戏平台运营者提供参考。VR游戏平台的运营者作为互联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和游戏APP提供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同时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
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应用程序,尊重和保护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4. VR游戏内容监管和个人信息保护
同样的, VR游戏在内容上应当严格审查部门规定的内容准则,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公开收集、使用的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5. 小结
综上,在目前阶段,VR游戏并未跳出现实的监管,仍需要遵循传统游戏的监管规则。但随着VR产业的迅猛发展,VR游戏在其游戏设计、商业模式上必定会逐渐成熟并展现出与众不同之处,将来是否会出台VR游戏的具体监管细则?享法小编将持续关注VR游戏政策动向并第一时间与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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