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表决在即,互联网法律人解读两大亮点
引言:
2017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被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代表委员将就草案进行审议、讨论,并在3月15日的人大闭幕会上进行表决。即将表决的民法总则草案作为中国编纂系统民法典的第一步,对民法立法革新具有重要历史意义。互联网时代对民事立法的诉求,在草案中重点体现在对虚拟财产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让享法小编和您一起重点解读一下吧。
“虚拟财产保护
民法总则草案经历了2014年列入立法日程,2016年分别三次提交审议以及将由本次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四审稿。历次审议过程中,民法总则草案关于民事权利的内容屡有增减,然而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内容自一审稿至四审稿始终得以保留。
草案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享法小编有话说
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公民个人财产的属性产生了新的形态。Q币、网游装备等各种形式的网络虚拟财产已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虽然无形,但是仍然具有财产价值,具有可估价性。
我们一般理解的网络虚拟财产,限于在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账号,游戏中的虚拟货币,游戏人物技能等。其实在其他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虚拟财产还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网络虚拟物。如在美国加州高等法院1998年作出的判决中,Intel离职员工利用Intel内部邮件系统向其他员工大量发送抨击Intel的邮件的行为被法官认定为“非法侵入他人动产”,可见,电子信箱和电子邮件系统被认定为动产加以保护。我国台湾地区也把“无故输入他人账号密码、破解使用计算机之保护措施或利用计算机系统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计算机或其他相关设备”的行为视为刑事违法行为并处以刑事处罚。
然而在我国,由于缺乏立法层面上对于虚拟财产的属性明确界定,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时,往往由于其特殊的网络属性无法得到等同于一般财产的保护力度。司法领域对于虚拟财产案件审理也是经过了一番法官自由裁量的探索过程。 2005年的国内“虚拟财产保护”首案,法院对盗取QQ号码并倒卖获利的两名被告以侵犯 48 31581 48 15265 0 0 3632 0 0:00:08 0:00:04 0:00:04 3632信自由罪判处刑罚,而未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盗窃罪的公诉意见,认为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而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在2008年10月审理游戏用户陈某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网络游戏侵权纠纷案中,就发表了“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审判意见。目前,有关虚拟财产保护的案例已达100余起,对于虚拟财产作为财产保护的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被逐渐认可。
此次,民法总则草案从法律层面对虚拟财产明确为物权保护客体,扩充了公民财产权保护范围,顺应了国内外的司法以及立法思路。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虚拟财产被赋予了物权的保护力度,但由于其特殊性在实践操作中仍然可能面临很多问题,如,由于存在环境的虚拟性,虚拟财产的归属、交易较难确认,可能引发权属纠纷;虚拟财产可能涉及的主体众多,终端使用者、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虚拟财产发行方之间可能就虚拟财产的保护义务直至发生纠纷时的举证责任产生争议;由于各方主体之间在信息、技术上的极大不对称性,各方的权利义务设置难以做到均衡……因此,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写入民法总则草案只是第一步,接下来不管是立法层面对涉及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还是司法实践中相关纠纷的审理、举证等原则,都需要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总则草案的二审稿和三审稿中均提出保护个人信息,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此次提请审议的四审稿中,除前述规定外,还增加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的规定。其实有关信息收集者承担信息安全义务的规定在2013年9月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就有体现,此次升级到民法总则的层面,体现了立法层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也映射出个人信息保护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下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享法小编有话说
2016年8月发生的“徐玉玉案”再次引发人们对个人信息泄露的巨大担忧,此后关于电信诈骗的案件屡见报端,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说到个人信息泄露,相信当下的每个人都有切身体会。轻者,每天接收到各种促销短信、中介广告,不胜其扰;重者,因为一通诈骗电话损失上千万,甚至名校教授也不能幸免。网络时代,我们的生活被海量的信息和数据冲击着。随着各行各业实名认证的推行,个人角色也被简化成一系列的数字信息,电话号码、邮箱、银行账号三串数字就能完全锁定具体对象,相关主体的交易信息、信用记录、出行路线、购买习惯、个人喜好等等可以被瞬间获取。这种惊人的技术给我们带来便捷的生活体验,同时也隐藏了巨大的风险。
个人信息流转过程中涉及多个主体,包括信息的原始权利主体、信息收集者、信息使用者等等,被收集者往往是处于较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个人,最常见的维权手段往往是依靠个人力量进行举报投诉。 在高额利润以及轻量的违规成本面前,不少信息收集者会选择铤而走险,放松自律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换取高额利润。自成体系的数据黑市也比比皆是。
目前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散布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不同法律文件之中,虽然所涉范围较广,却有失系统性。2016年7月,我国召开首届大数据应用大会,会上,工信部电信研究院有关人士指出要整合散布在不同法规政策中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推动专门立法,并且要细化执行规则。
另外,与个人信息保护密切联系着的还有我国于2015年启动的大数据战略;大数据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相互促进,但后者也因前者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小编认为,在民法总则的原则指引下,在大数据环境下,政府应加快数据流转以及交易的法定规则出台,加强行政的查处力度,制定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提高侵权成本,以实现民法总则有关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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