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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你不知道 | 女大学生“裸贷”事件中的暗流

2017-04-24 享法 享法JoyLegal

自2016年6月“10G裸条”流出

女大学生裸贷事件就层出不穷

跳楼的跳楼,吞药的吞药

花样的年纪竟如此凋谢

裸贷,自杀

这样的关键词

直戳当今社会的心窝

引人深思

事件回顾

就在今年4月11日,厦门华夏学院一名大二女生因陷“校园贷”,在泉州一宾馆自杀;据报道,该女生卷入的校园贷至少有5个,仅在“今借到”平台就累计借入57万多,累计笔数257笔,当前欠款5万余元;其家人还曾多次帮她还钱,期间收到过“催款裸照”。而如此巨款不可能是一次借成的,应该是多次借贷并经过高利贷的一系列计算滚成。

“裸贷”到底是什么鬼?

其实真的不想描述这样一个畸形的民间贷款机制,不过为了让大家真的知道原由,我还是屏住呼吸和大家说说吧。所谓“裸贷”,就是高利贷团伙通过一些网络借贷平台向大学生提供“裸条放款”,借款人一般为女性,以手持身份证的裸体自拍照及视频替代借条抵押给放贷人。他们的业务传播方式,也是相当专业,线上线下迅速扩展。校门口,洗手间,宿舍走廊,线上就是学校贴吧,朋友圈各种放贷平台的业务宣传。而他们的目标客户就是25岁以下,年轻貌美,胸大无脑的学生妹妹们,他们在乎名声,想法又是极致“单纯”。这些姑娘,就算还不上钱,也可以让家人出手相助,借出的钱是很有保障的。当然,借到最后,还款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包养,肉偿,宛如卖淫!

女大学生为何对“裸贷”毫无抗拒?

这个问题直接反应到了,现今社会的浮躁。小辫儿考究了大部分资料,发现,女大学生借贷,都不是为了救急,而是为了买一些电子设备,化妆品,或者吃顿豪餐。也就是,都是为了那颗易碎的虚荣心。女大学生还没工作,虽然没有钱,但是也还是免不了攀比。一个包包,一个苹果7,一顿豪宴,都是女生宿舍里的谈资。为了面子,去借面子,反而,不仅没有面子,也没有了憧憬未来的机会。

陷入裸贷,该如何拿法律保护自己


借款合同部分无效,裸贷担保无效

陷入高利贷的同学们一定要懂一点点法律基本常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民间借贷利率设定两个重要的年利率关键临界值,即24%和36%,从而划分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三个区间。第一个是司法保护区,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第二个是无效区,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第三个是自然债务区,即年利率为24%至36%,这个区间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你,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因此,超出24%的年利率的借款合同条款将不受到法律保护。

至于以裸条形式提供的贷款担保,担保形式超出法律规定,且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属于无效担保。

裸贷催款中的涉嫌违法行为

裸贷中的贷款者都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危险分子,陷入其中的同学切不可轻易屈服和放弃宝贵的生命,当催款者有如下行为时应果断采取报警行动:

⚫借款公司利用裸照、裸体视频威胁还款及付息,由于所要求付息部分已远远高于国家法律保护部分,并非主张合法权益,已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借款公司如传播或出售女生裸照的数量或者牟利达到法定标准,涉嫌传播出售淫秽物品,不足以认定刑事犯罪的,也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借款公司如强迫女生欠债肉偿的,涉嫌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甚至涉嫌强奸罪。

⚫若借贷公司将女学生裸照发布到网上,涉嫌侵犯隐私名誉权,是违法行为。如造成传播范围广,浏览量大,或造成受害人或家属精神打击严重,难以正常生活,甚至轻生自杀等恶劣后果的,应属情节严重,符合侮辱罪的构成。

总 结

银监会下发《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重点防控十大类风险,其中明确提出要“重点做好校园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2、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3、不得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4、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

 

对此,学校也应该重视起来,如何让在校生树立正确的三观,做到不攀比,不肆意挥霍,树立正确消费观。对于学生来说,哎,长点心吧,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任何即得利益都有可能让你们付出惨痛代价!脚踏实地,堂堂正正做人,我相信你们都是国家今后的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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