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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法专文|共享单车新政会是一剂良药吗?

2017-05-25 周杨 陈跃仙 享法JoyLegal

引言

2017年5月22日,交通部公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享单车新政即将出台,它会是共享单车规范发展的有效药方吗?

新政看点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共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30多家,累计投放车辆超过1000万辆,累计服务超过10亿人次。面对迅猛扩张的共享单车,《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可谓及时的填补了共享单车监管的漏洞。《征求意见稿》肯定了共享自行车对缓解交通拥堵、促进共享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指出共享单车存在的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顺手堵死了共享电动车的出路。

 

《征求意见稿》的指导思想在于鼓励并规范发展共享单车行业。《征求意见稿》在明确鼓励发展政策的同时,针对共享单车的现有问题严格规范了共享单车服务模式中各参与方的具体行为。《征求意见稿》中颁布的对共享单车的规范措施主要有:


运营企业

实名制注册、使用

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

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采取技术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设立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押金、预付资金“即租即押、即退即还”

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加强用户信息安全保护,运营企业服务器应设置在中国境内,相关信息和数据应在境内存储和使用。


用户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规定

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禁止载人,禁止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骑行前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

共享单车的痛点和《征求意见稿》的药方

事实上,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以前,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杭州等城市已经陆续颁布了各地对共享单车的规范指导意见。此次交通运输部结合共享单车发展态势,对近期以来网络舆情和媒体观点等作了系统分析,在全面梳理各地实施细则的基础上,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综合《征求意见稿》和各地指导意见,可以看出共享单车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痛点”已经受到了社会各界和立法者的关注:


停放问题

共享单车给用户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车辆的无序停放侵占公共空间,给城市管理和城市交通秩序造成了巨大压力。过去半年以来,上海、深圳等地的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数次对共享单车随意停放的行为开展整治行动,共享单车企业因此遭受罚款。

对此,北京的指导意见要求共享单车企业要在手机APP中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上海的规范意见也要求明确非机动车禁停区域路段。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这种监管思路,要求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规范自行车停放。可以说,这种“黑名单+白名单”的双重治理思路给共享单车的停放管理划定了明确的标准。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要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有效规范停车。据悉,众多共享单车企业已经开始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除摩拜,ofo以外,其他9家接入支付宝的共享单车企业已经与高德地图开始商谈合作事宜。

 

但是,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是否只允许共享单车停放?若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共享单车是否还能真正解决“最后五百米”的用户出行需求,是否有可能再遇老式有桩公共自行车的尴尬处境?若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共享单车的有序停放再次无所保障。小辫儿不禁在想,划定停车点位白名单来规范无需停放的措施是否存在制度上的合理性?毕竟无序停放危害的主要是交通秩序,那么,是否只要交通秩序没有被扰乱,机动车、行人的路权均未被干扰,那共享单车的停放地的许可就可以持较为宽松的态度呢?


资金安全

各运营企业或多或少的都要求用户在使用共享车辆前必须缴纳数百元的押金,以及预付一定数额的款项。截至目前,跑马圈地的共享单车企业盈利模式尚未明确,资金池应该是企业最大的利润来源。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市场上共享单车资金池已经累计达60亿人民币。庞大的资金池不免使用户和相关监管部门都心生隐忧。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押金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押金属于抵押性质,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到商家手中。《征求意见稿》作为全国性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关注到了共享单车行业的资金池问题,并明确了专款专用和第三方存管的思路,即,明确了企业自有资金和押金、预付费之间的关系,明确要求企业要开设第三方监管的独立账户,将押金和预付费做到专款专用,不能变相搞集资和资本运作。更重要的是,意见稿明确了押金“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的原则,这一政策对共享单车企业影响重大。共享单车企业不仅需要按照要求自我整顿,还需要尽快创造多元的盈利模式。


落实责任

共享单车作为新生事物,在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赔偿方面仍有待完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已经有一套比较成熟的损害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但共享单车的相关领域仍有待完善。各地实施细则纷纷提出鼓励单车运营企业为用户购买保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则明确要求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用户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保险是发展的“减震器”,越完善的保险,越能减少实践产生的纠纷,越有利于消费者维权。

 

《征求意见稿》也对用户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提出要求。《征求意见稿》中特别指出,用户在“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这一条款是否可以认定用户对使用车辆负有检查的责任?该责任是否能够切实落实?在纠纷发生时,争议的各方应如何举证?该条款在现实中的操作性可能需要在具体审判中以判例的形式予以确认。


信用体系建设

共享经济是前所未有的规模经济。发达的软硬件技术使几乎所有互联网和移动智能设备的用户都能参与到共享经济中来。这些形形色色的消费者参与经济活动的频率极高,范围极广,个体消费者的个人素质、行为习惯、消费理念等对共享经济的持续发展有重大影响,所谓的“素质经济”即为此。

 

共享单车自投入以来,出现了大量的车辆被毁损、藏匿、变造等行为,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影响其他用户的使用。2017年初,福建本土单车企业卡拉单车在投入不足数月的时间,就有超过70%的车辆“失踪”。投资方被迫撤资退出,企业运营困难。有人因给共享单车上私锁而被行政拘留5日。

 

这些看似荒诞的行为每天都在发生,平台能采取的措施有限。各地指导意见都指出要将用户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体系,《征求意见稿》指出要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记录不文明和违法行为。交通部还将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共同商议、联合研究制定失信惩戒备忘录,共同组织实施。可以预见,未来共享经济的长远发展,必须与健全的社会主体信用体系相配套。不仅是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所有互联网企业都可以将用户的所有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信用记录不良者采取限制使用、提高收费等限制措施,甚至可以通过提高个体在银行信贷、消费等方面的门槛,以此促使消费者个人规范行为,最终实现提高国民素质的目标。


大数据与个人信息安全

共享经济的发展得益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云计算的支持。在庞杂的计算过程中,产生了海量的数据和信息。这些数据如何收集、如何处理,个人数据如何保护日益受到关注,因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各平台掌握着大量消费者的身份信息、金融信息、出行信息。这些信息事关个人隐私,但又具有较高的可变现性,平台在高额收益的诱惑面前极有可能损害个人信息安全。《征求意见稿》要求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将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具体适用规则。可以说,《解释》的出台正是为了在大数据时代更有力的保护个人信息不受非法收集,是共享经济下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文章最后,附上共享单车自出现以来的监管沿革,藉此作为我们展望共享单车路权能否最终回归的有力依据吧:

--2016年12月27日,深圳公布《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同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还发布了《深圳市自行车停放区(路侧带)设置指引(试行)》。

--2017年1月9日,成都公布《成都市关于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试行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规范共享单车管理。征求意见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7年3月17日,南京公布《南京市促进网约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7年3月24日),规范共享单车管理。

--2017年3月23日,上海发布《共享自行车 第1部分:自行车》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自行车标准意见稿)和《共享自行车服务规范》(以下称服务规范意见稿)两个团体标准并征求意见稿。

--2017年4月21日,北京制定《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截至2017年5月4日。

--2017年4月22日,天津公布《天津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截至2017年5月7日。

--2017年4月26日,杭州发布《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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