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社区及跟帖评论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哪些义务?|一周快问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提供论坛社区服务/跟帖评论服务时应当主要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主要履行下列义务:
(1)建立健全各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用户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同时,对于论坛社区服务,明确论坛社区版块发起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与其权利相适应的义务,否则,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限制或取消其管理权限,直至封禁或者关闭有关账号、版块;对于跟帖评论服务,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
(2)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同时,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3)严格落实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应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用户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否则不予提供相关服务。同时应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做好用户身份信息保护。
(4)不得通过发布、转载、删除信息或者干预呈现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5)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6)此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开展论坛社区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承担社会责任。
监管部门会从哪些角度认定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参与人有哪些资金风险?
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职能部门在查处非法集资行为时,除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外,同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
(一)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的;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三)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种植养殖、项目投资、售后返租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四)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虚构资金用途筹集资金的;
(五)以承诺给付货币、实物、股权等高额回报的形式筹集资金的;
(六)通过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现场推介、户外广告、传单、电话、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传播筹集资金信息的;
(七)其他违法筹集资金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同时指出,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非法集资参与人除非法集资人退还资金外,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此前,最高法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打击以金融创新名义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非法集资行为;最高检公诉厅出台《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指出在处理涉互联网金融活动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时,应以现行刑事法律和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判断有关行为是否“经有关国家部门批准”,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要重点审查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归集资金、沉淀资金,致使投资人资金存在被挪用、侵占等重大风险等情形,同时对P2P领域构成犯罪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界定。
在我国,用户是否享有个人信息删除权?
享有。
《网络安全法》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同时,《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子商务法(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用户对于其个人信息享有删除权。
据公开报道,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标准委等四部门开展隐私条款专项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已有京东、高德、淘宝等多家企业对其隐私条款进行更新,明确约定了用户查询、更正和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方式。
P2P平台需要向公众披露哪些信息?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P2P平台信息披露做了相关规定。2017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指引”),更详细地规定了P2P平台需要披露的内容。
《指引》要求,P2P平台应向公众披露:
(1)备案信息,包括备案登记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资金存管信息、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风险管理信息;
(2)组织信息,包括工商信息、股东信息、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官方网站、官方手机应用级其他官方互联网渠道信息;
(3)审核信息,包括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合规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上一年度的合规审查报告;
(4)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撮合交易的逾期金额及笔数等信息;
(5)当发生公司减资、破产等情况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将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向公众进行披露;
(6)咨询、投诉、举报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
(7)向出借人应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项目有关信息。
但《指引》并未提到《暂行办法》中,P2P平台应当聘请相关机构对其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环节实施审计,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的规定。
此外,之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上海市发布的《上海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均对P2P信息披露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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