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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洋被代言,苏宁斥京东涉嫌不正当竞争?|一周快问

2017-11-13 德和衡享法 享法Joy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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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洋被代言,苏宁斥京东涉嫌不正当竞争?


2017年11月7日,杨洋经纪公司北京悦凯影视传媒发布声明,称京东公司未经杨洋合法授权,在其京东商城网站及手机APP的醒目位置擅自使用含有杨洋肖像的图片,以双十一促销为主题进行宣传推广,并在网络媒介上大肆传播。其后,苏宁发声明称,杨洋是苏宁云商的品牌代言人,京东的不当行为涉嫌故意混淆公众认知,扰乱市场之正常经营秩序。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我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因此,若京东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杨洋的肖像权,则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权行为,且由于杨洋作为京东的竞争对手苏宁的代言人,若杨洋及苏宁所述属实,则京东采用足以致消费者误认为杨洋为其代言人或利用杨洋代言肖像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苏宁云商的行为,涉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悉,2017年11月7日晚,小狗电器在官方微博表示杨洋先生系小狗电器的品牌代言人,小狗电器获授权在互联网等媒体使用杨洋先生为小狗电器所拍摄的广告及资料。小狗电器同时表示,相关图片中对杨洋形象的指向不够明显,从而导致大家产生误解,其已经调整了图片的宣传设计,并向受影响各方表达歉意。京东家电官博在小狗电器回应后,也对小狗电器的澄清表示感谢,称“虽然是误会,但我们在商家素材的审核中也不够严谨严格,也对杨洋先生表示衷心的歉意!” 2017年11月8日,京东已撤下了相关页面。

但杨洋的委托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的杨曙光律师认为,京东该等行为是借推广“小狗电器”的名义打“擦边球”,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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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无人店标准发布:无人店应如何保障食品、商品安全?


2017年11月2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首次对外发布社团标准《无人值守商店运营指引》,并就无人值守商店的商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等方面作出了规范和指导。

针对食品安全方面,《无人值守商店运营指引》规定,无人值守商店“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在运营过程中依据《食品安全法》健全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记录的存档,并定期开展检查自纠工作,造册建档;应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三级风险防控体系,并设立风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于已发生的食品安全投诉、事件要有详细的应急处置方案;经营自动售卖的现制现售商品,其用水和原材料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设施设备要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同时,无人值守商店运营者“应按区域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培训和考核。”

针对商品安全方面,《无人值守商店运营指引》规定,无人值守商店应“通过对冷冻冷餐设备的温度监控、商品定期和不定期盘点等多种方式进行管理,避免出现非正常原因的商品安全隐患”;且“店内可张贴成新购物提示,引导顾客诚信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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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商家和送餐人员有哪些义务?最全的答案都在这里


2017年9月5日,食药监总局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正式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外卖商家、送餐员、平台网站的经营行为做了严格规定:

外卖商家(包括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商家):

1. 开设实体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

2. 取得通信主管部门和食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 在网络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公示变更信息;如实公示商家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如实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

4. 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5. 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6. 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送餐人员:

1.  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2.  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此外,对于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办法》要求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审查登记,确保相关信息真实;与商家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对商家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监测;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报告商家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提供服务公示相关的审查登记、监督、报告、投诉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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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要上牌?上海管理共享单车有新举措


交通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全国性指导意见)已经于2017年5月正式出台,全国各地也陆续出台相应的规范意见。2017年1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上海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单车运营企业为用户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开立押金和预存金专用账户、完善车辆运营;要求用户文明骑行、规范停放;要求各政府部门协同配合,统筹管理。整体来看,上海指导意见与全国性指导意见的内容整体趋同,但是上海指导意见还有以下独创性的规定:

1.  实行登记上牌管理

上海要求当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经上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2.  制定行业团体标准

上海市自行车协会于今年7月份编制发布了全国首个共享单车技术条件和服务规范团体标准,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并已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更多相关内容,可关注本公众号并搜索“什么是共享单车的行业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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