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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R时代到来,第一快刀将落向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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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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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一周要闻抢先看

1.GDPR时代到来,第一快刀将落向谁

2. 抖音总裁张楠控诉腾讯:搞垄断搞小动作,有失大将风度

3. 探索顺风车协同治理机制,加快各地实施细则出台

4. 朋友圈照片被盗卖,当事人却遇维权难


GDPR时代到来,

第一快刀将落向谁


经4年定稿,2年过度,举世瞩目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在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实施。GDPR号称全球“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最严格法律,本着大数据时代平衡个人隐私保护与数据合法正当流通的原则 , GDPR统一了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数据保护法律制度差异,首创DPO(数据保护官)制度和数据可携带权,并在数据跨境以及数据风险等级分类管理上进行了突破和细化。GDPR的长触角管辖(覆盖了从欧盟境内企业到收集欧盟境内数据的全球范围内的各行业公司和组织)和高额的处罚机制(最高可被处以企业上一年度全球营业收入的4%的罚款),导致世界各知名企业举动频出。用户们也戏称GDPR出来前,邮箱已经被各互联网企业的隐私政策更新挤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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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新闻报道,Facebook及其子公司Whatsapp、Instagram以及谷歌均在GDPR生效首日被投诉,投诉来自奥地利隐私活动家Max Schrems。如果相关监管机构认可该投诉,Facebook和谷歌将分别面临39亿欧元(约合人民币290亿元)和37亿欧元(约合人民币276亿元)的罚款。

这一现象级法律也同样引发了中国政府的关注,GDPR生效当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就用了80秒的黄金时间进行播报,当天晚上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网络安全实践指南- 欧盟GDPR关注点》,对GDPR的适用场景、适用数据范围、数据处理基本原则、数据处理合法正当性事由、儿童数据保护、数据主体权利、用户画像、数据处理者的规定、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O、数据泄露通知、跨境传输以及处罚等十多个重点方面进行简介。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近期公布开展的2018年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也是将重点囊括用户个人信息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情况,包括“重点检查企业收集、存储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用户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传输及存储过程中的保护措施;防止内部人员非授权访问的措施;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等”。


从网络安全法到GDPR,从Facebook剑桥分析事件到滴滴顺风车杀人,大数据时代的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大势已到,虽然全世界都在关注GDPR第一刀落向谁,刺醒的都应该是全世界企业的心,与其坐等处罚,不如积极应对,数据合规治理早做为妙!


抖音总裁张楠控诉腾讯:

搞垄断搞小动作,有失大将风度


5月22日,抖音总裁张楠在朋友圈发文称腾讯搞垄断、搞小动作,用自己的市场地位和渠道阻隔用户,去伤害用户体验,有失大将风度。事件起因是抖音“第一届文物戏精大赛”H5视频遭微信封杀,其在腾讯视频上传的博物馆相关视频也被下架。抖音还控诉称,记录那些感人事迹的正能量视频合集,也一样被下架,抖音对视频内容修改重新提交申请后,仍未通过腾讯视频的审核,而腾讯视频上包含以“美女”等敏感低俗标题党的搞笑短视频却顺利通过审核,腾讯在视频审核上明显存在偏袒和不公。


享说

一、腾讯针对抖音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列举了以下七种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腾讯的上述封杀抖音视频以及对待视频主体在审核条件上的差别待遇行为涉嫌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三)(六)项所列举的垄断行为。但构成上述垄断行为存在一个前提,经营者须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定: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三种情形: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也就是说,如果腾讯经认定或推定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则其针对抖音的上述行为可能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二、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腾讯和抖音的竞争一直未有间断,未来还将持续,合法有序的竞争行为有利于行业的进步,但竞争行为绝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


探索顺风车协同治理机制,

加快各地实施细则出台


近日,空姐乘坐滴滴顺风车遇害事件刺痛了公众神经。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已有北京、上海、长沙等地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



享说

根据《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的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驾驶员应有1年以上驾龄,身体健康;在合乘中应当依法自律、安全驾驶;所选择的线路应当符合顺路便行的原则““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驾驶员本人所有的、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驾驶员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与合乘者约定行驶线路、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分摊、安全责任、人身保险等事宜。驾驶员提供合乘服务每车每日不超过2次“”合乘双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进行核实,确保合乘规范和安全“。

同时,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实行实名注册,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证;驾驶员、合乘者的手机号码;不得为驾驶员和车辆条件不符合要求、登记事项不完备的合乘行为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

(二)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合乘功能应与巡游车、网约车软件功能分别设置,后台数据分开;合乘软件应当为合乘双方提供协议文本;

(三)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按合乘各方人数分摊;

(四)每车每日派单不超过2次;

(五)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六)应当妥善保护合乘双方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交通、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依法监管。


对于顺风车,国家的顶层设计是鼓励和支持的,但是应对顺风车进行合理引导,探索建立政府部门、企业、合乘双方等共同参与的多方协同治理机制。部分还未出台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快落实国家层面的改革意见,出台私人小客车合乘实施细则,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顺风车业务的健康发展。


朋友圈照片被盗卖,

当事人却遇维权难


2018年5月26日消息,据法制日报报道,曾经患有乳腺癌的李女士,术后在自己朋友圈的发布了数张自拍照片。事后却发现自己的照片被添加无关的文字后,竟然成为内衣、瘦身产品等商品的广告,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此类事件并非个例,多种类型的私人照片被打包放在网上出售。有卖家向法制日报记者展示了其QQ空间内的相册,目前共有110多套女性生活照套图以及7套男性生活照套图,价格均是5元。卖家称,这些图片都是自己亲自挑选的,不是网上那种特别常见的图片,一般不会撞车。渠道一般来自于用户微博、朋友圈。


享说

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害自然人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的,应当依法承当侵权责任。且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摄制该作品的作者所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卖家未经授权,擅自盗取并售卖他人朋友圈、微博的肖像照片,照片购买者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这些照片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及侵犯有关摄影师的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同时,若该等照片被用于如整容医院等宣传途径时,还可能涉嫌构成侵犯肖像权人名誉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此外,根据《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因此,卖家非法窃取并出售他人微博、朋友圈照片或照片甚至其社交账号昵称、手机号码等信息的行为,还可能涉嫌侵犯肖像权人的个人信息。


然而,据报道,鉴于照片被盗后难以查清买卖源头,个人维权难度高、成本大等问题,鲜有当事人能够成功维权。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建议“公众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要随便让陌生人看自己的朋友圈,较为私密的信息和图片不要发朋友圈;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尽到身份核实、个人信息保护、违法信息处置、保存记录、报告等义务。”同时,其还建议有关部门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查处和依法惩治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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