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又双叒叕被约谈:不得滥用“避风港”规则
1.国家版权局约谈15家短视频平台:不得滥用“避风港”规则
2.医疗大数据新规发布:明确安全和服务管理责任
3.《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发布,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疗行为
国家版权局约谈15家短视频平台:不得滥用“避风港”规则
2018年9月14日,针对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8”专项行动中的自查自纠情况和存在的突出版权问题,国家版权局在京约谈了抖音短视频等15家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要求相关短视频平台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版权保护意识,不得滥用“避风港”规则,切实加强版权制度建设,全面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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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原则,简单地说,就是“通知+删除”的规则。具体而言,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收到权利人有效的证明侵权的通知后,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又及时消除侵权后果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该条的第(五)项的规定是“避风港”规则的具体表现。但“避风港“规则的适用还应当注意两点:一是避风港原则首先针对的对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网络内容提供者;二是避风港原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履行了较高的注意义务才能适用“避风港”规则。基于此,此次约谈强调短视频平台应加强内容版权管理,坚持先授权后传播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规范内容版权管理使用制度,未经授权不得直接复制、表演、传播他人影视、音乐、摄影、文字等作品,不得以用户上传为名、滥用“避风港”规则对他人作品进行侵权传播。
下一阶段,国家版权局将重点打击短视频领域侵权盗版行为,引导短视频平台企业规范版权授权和传播规则,强化版权保护行业自律,推动相关权利人组织与短视频企业建立版权保护合作机制,推动短视频行业健康发展,为广大网民提供风清气正的网络版权环境。
医疗大数据新规发布:明确安全和服务管理责任
2018年9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办法》”)。《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即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和应用管理的责任单位,下称“责任单位”)在安全和服务管理方面的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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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大家分别介绍一下这两方面的主要内容:
安全管理方面
《试行办法》规定,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管理是指在数据采集、存储、挖掘、应用、运营、传输等多个环节中的安全和管理,包括国家战略安全、群众生命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的权责管理工作。对此,责任单位应主要履行下列责任:
★责任单位要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强化统筹管理和协调监督。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及国家秘密的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与使用制度,对制作、审核、登记、拷贝、传输、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实名认证访问控制机制、网络安全通报机制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切实加强容灾备份、加密认证、准确恢复等安全保障措施,定期对相关信息系统开展定级、备案和测评工作。
★人才培养方面,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人才培养机制,为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安全管理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服务管理方面
《试行办法》明确了“统一分级授权、分类应用管理、权责一致”的管理制度,明确了责任单位在健康医疗大数据产生、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共享、交换和销毁等环节中的职能定位,强化对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共享和交换。
★在数据收集方面,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和程序,要做到标准统一、术语规范、内容准确,并严格实行信息复核终审程序,确保数据质量。
★在数据存储方面,责任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数据存储、容灾备份和安全管理条件,加强对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存储管理。健康医疗大数据应当存储在境内安全可信的服务器上,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审核。责任单位委托有关机构存储、运营健康医疗大数据,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共同承担健康医疗大数据的管理和安全责任。
★在服务提供方面,要确保服务提供商具备履行相关法规制度、落实相关标准和确保数据安全的能力,建立数据安全管理、个人隐私保护、应急响应管理等方面管理制度。
★在数据利用方面,责任单位应坚持包容审慎的态度,加强数据的规范应用和服务,推动部分健康医疗大数据在线查询,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保障各相关方合法权益。
国家卫健委发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疗行为
9月1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文件,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这三个文件都具有创新性,且具有三个方面的创新点。第一个创新点是对“互联网+医疗”进行了分类管理;第二个是监管方式的创新;第三个创新点是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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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服务领域新形态不断涌现,“互联网+医疗”作为其中突出的一种,在挂号结算、远程诊疗、咨询服务等方面进行了不少探索。但伴随着行业的发展,许多问题也在不断出现,三个文件在不同维度对互联网医疗行业进行了法律规制上的创新。
“互联网+医疗”分类管理
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一些诊断和治疗的核心业务;第二类是围绕诊断治疗以外的内容,像预约挂号,诊间结算,移动支付,信息推送等。这三个配套文件主要是围绕诊断和治疗业务来进一步梳理和划分。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此外,该条还规定,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创新监管方式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法律责任创新
一旦在互联网上的诊疗行为发生了损害,或者发生了纠纷以后,患者去找谁投诉,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三个文件当中都分别明确了法律责任的主体。
其中,《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中规定,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患者向邀请方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远程会诊由邀请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远程诊断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发生争议时,由邀请方、受邀方、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下一步的规划,焦雅辉表示,“国家卫健委将与各地共同推动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落实,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新业态的准入和监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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