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组织网络短视频平台试点青少年防沉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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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网信办组织网络短视频平台试点青少年防沉迷工作
2.智能电视强制播放开机广告 无法取消引争议
3.微信根据文字聊天推送广告?回应:没监控聊天记录
国家网信办组织网络短视频平台
试点青少年防沉迷工作
2019年3月28日,国家网信办指导组织“抖音”“快手”“火山小视频”等短视频平台试点上线青少年防沉迷系统。这是网络短视频领域首次尝试开展青少年防沉迷工作,对于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行业履行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网络环境具有创新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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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保护,一直是各个互联网行业合规运营的重中之重,也是互联网短视频平台应遵从的法定要求。
《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规定,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采用技术手段对未成年人在线时间予以限制,设立未成年人家长监护系统,有效防止未成人沉迷短视频。
综上,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设立未成年人家长监护系统,有效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据悉,此次上线试运行的“青少年防沉迷系统”内置于短视频应用中,用户每日首次启动应用时,系统将进行弹窗提示,引导家长及青少年选择“青少年模式”,使用更加方便。进入“青少年模式”后,用户使用时段受限、服务功能受限、在线时长受限,且只能访问青少年专属内容池。系统还将试点通过地理位置判定、用户行为分析等技术手段筛选甄别农村地区留守儿童用户,并自动切换到“青少年模式”。
同时,国家网信办将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于2019年6月在全国主要网络短视频平台全面推广上线“青少年防沉迷系统”,并形成统一的行业规范。
智能电视强制播放开机广告
无法取消引争议
近日,澎湃新闻采访发现,在市面主要品牌中,夏普、创维、小米、乐视、长虹、康佳等电视机,在开机后均会自动播放视频广告。其中,夏普、创维、长虹、康佳的电视厂商去除开机广告存在困难,小米、乐视品牌电视机的开机广告无法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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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买一送一”还真是让人接受无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定义为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具体包括:
(一)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 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对于互联网广告的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也就是说,互联网广告应当在广告页面或者载体上为用户设置显著的同意、拒绝或者退订的功能选择。在用户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选项内,还应设置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时间选项,不得在用户设定的拒绝接收的时间发送广告。
对于违反前述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微信根据文字聊天推送广告?
回应:没监控聊天记录
日前,有媒体测试称,用微信进行文字聊天后,微信“精选”推荐的公号文章中的广告内容与聊天内容密切相关,疑似被精确推送广告。2019年3月26日下午,微信方面回应称,并未检测用户聊天记录,但用户的点击行为可能会影响相关资讯的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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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对于通讯内容等敏感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应确保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是其在完全知情的基础上自愿给出的、具体的、清晰明确的愿望表示;通过主动提供或自动采集方式收集个人敏感信息时,应允许个人信息主体选择是否提供或同意自动采集。
因此,任何企业未经个人信息主体明示同意即收集其通信内容的行为,均涉嫌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侵犯了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此,微信回应称,微信不会监测用户的聊天记录,这属于用户的个人隐私,更不会通过监测用户聊天记录来推送广告。但其“看一看”平台基于用户的兴趣、点击行为、平台热门等因素来推荐相关资讯信息。该平台会对用户进行“画像”。
此外,对于以电子信息方式推送的广告,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赋予了个人信息主体拒绝接收的权利,具体如下:
《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否则,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除目的所必需外,个人信息控制者使用个人信息时应消除明确身份指向性,避免精确定位到特定个人。例如,用于推送商业广告目的时,宜使用间接用户画像;个人信息控制者应保障个人信息主体拒绝接收基于其个人信息推送的商业广告的权利。
综上,企业在基于推送商业广告目的使用个人信息时,应消除明确身份指向性,使用间接画像(即来源于特定自然人以外的个人信息,如其所在群体的数据,形成的该自然人的特征模型),并应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拒绝权,在其明确表示拒绝后,不再向其推送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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