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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 | 保险直播专项监管要求发布!

享法 享法互联网JoyLegal
2024-08-25




2020年6月23日,北京市银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在京保险专业中介结构发布措辞严肃的《关于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风险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区分不同情形严格落实保险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网络直播和短视频等方式开展保险营销宣传、销售等行为日益普遍,潜在的违法违规风险较多。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方式开展营销宣传、销售等行为应当严格区分主体及业务模式,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及整改。一方面,此种行为涉及包括抖音、快手、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的发布主体,制作短视频或开展网络直播的运营主体,短视频、直播内容中的主播主体,保险从业人员、明星、知名主播等互动人群主体;另一方面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涉及点击网络链接直接投保、线上引流到线下销售场景转化等多种销售模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形的实质分别进行监管。

通知同时要求,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通知提示内容,对当前本公司及所属从业人员开展保险短视频、直播营销宣传和销售活动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并于7月31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





通知要求

类型

合规依据及要求

严格区分业务形式

通过视频提供的投保链接自主完成在线投保——互联网保险业务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

从业人员注册网络平台好,发布普及保险知识或产品测评等内容,引导消费者私信联络并完成线下保险销售

•           所属渠道类型及相关保险产品销售的监管要求

利用平台推介和宣传保险机构、保险理念、特定保险产品,邀请潜在消费群体参与,由从业人员对接并完成线下保险销售

•           符合产品销售管理有关规定

•           保险机构参照产品说明会管理,并留存直播录像

严格规范有关主体

保险机构建立自营网络平台,如自建网站、APP应用程序或在网络平台开设门店、小程序、公众号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           严格落实互联网保险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做到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保险机构及分支机构的保险从业人员个人通过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开展营销宣传

•           《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7号)

•           确保营销宣传信息合规准确

对短视频、直播合作运营模式中的合作主体审查

•           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           不得以信息技术费用、推广费用、咨询费用等名义变相支付保险销售佣金

严格管理相关内容

保险机构进行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           《保险法》要求;

•           不得出现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等

第三方网络平台以短视频、直播等形式为保险机构提供宣传服务

•           须经保险公司审核,并由保险公司对宣传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保险机构发布的保险短视频、直播内容

•           规范使用机构简称;

•           不得违反规定以打折、红包、抽奖等形式变相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

关于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风险提示的通知


京银保监办发〔2020〕66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鼎诚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近期,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以及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通过网络直播和短视频等方式开展保险营销宣传、销售等行为日益普遍,潜在的违法违规风险较多。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涉及多个主体,包括发布主体,如抖音、快手、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平台或借助直播软件等制作发布短视频或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各类机构和个人等运营主体;以及保险短视频、直播内容中的主播主体,包括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明星、知名主播等互动人群。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涉及多种销售模式,包括提供可点击的网络链接直接投保、线上引流到线下销售场景转化等方式。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形严格落实保险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

严格区分保险短视频、直播业务形式

(一)开展保险短视频、直播销售活动,消费者可以通过视频提供的投保链接自主完成在线投保的,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的有关规定。

(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在网络平台注册账号等方式,发布普及保险知识或产品测评等内容的短视频,引导消费者私信联络并完成线下保险销售的,应符合所属渠道类型及相关保险产品销售的监管要求。

(三)保险机构利用直播软件或网络平台直播推介和宣传保险机构、保险理念、特定保险产品等,组织所属从业人员邀请潜在消费群体参与,由从业人员对接并完成线下保险销售的,应符合相关产品销售管理有关规定。保险机构应参照产品说明会管理,并留存直播录像。

二、

严格规范保险短视频、直播有关主体

(四)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的保险机构可以建立自营网络平台,如自建网站、APP应用程序或在网络平台开设门店、小程序、公众号等,开展保险短视频、直播等形式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保险机构自建自营网络平台应当严格落实互联网保险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做到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五)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7号)要求,严格规范各级分支机构官方和所属保险从业人员个人通过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开展的营销宣传活动,确保营销宣传信息合规准确。

(六)保险机构应充分“了解你的合作方”,识别和分析其保险短视频、直播运营模式,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以信息技术费用、推广费用、咨询费用等名义变相支付保险销售佣金。

三、

严格管理保险短视频、直播相关内容

(七)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短视频、直播方式进行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应当符合《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出现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等。

(八)第三方网络平台以短视频、直播等形式为保险机构提供宣传服务的,宣传内容应经保险公司审核,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有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九)保险机构发布的保险短视频、直播内容,应规范使用机构简称,避免出现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等相混淆的情况,不得违反规定以打折、红包、抽奖等形式变相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提示内容,对当前本公司及所属从业人员开展保险短视频、直播营销宣传和销售活动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并于7月31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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