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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懂网络支付新规 接稳微信红包

2016-01-12 享法团队 享法Joy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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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快到抢红包抢到手抽筋的时候了,在20151228日央行正式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规”)之前,大家都担心不能任性抢红包了,但是享法小编认真读了新规后发现,新规虽规定了实名管理及支付账户交易限额,但本着便捷、小额、安全的原则为大家设置了I类基础账户,普通用户都可以满足,并且新规在201771日才生效,今年微信红包HOLD住,尽管来!

新规的出台意味着备受市场关注的网络支付服务终于有章可循,初步落定银行账户主导大额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坚持小额定位的新支付版图。下面由享法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新规的主要内容(穿插与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的对比内容)。



一、支付机构的监管分类

新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结合支付机构的企业资质、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备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建立持续分类评价工作机制,并对支付机构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目前并未制定支付机构评定及监管办法,但从新规中我们可以看出,未来部分支付机构会将会按从高级到低级的顺序被依次评定为A类、B类、C类。对综合评定高、账户实名制做得好的支付机构在客户身份验证渠道、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单日交易限额、银行卡快捷支付验证方式等方面更具监管弹性和灵活性,能够获得更多地创新支持,真正做到让“好孩子不吃亏”。

二、突出小额[2]、安全、便捷宗旨新支付版图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应采用外部渠道身份验证和交易验证两种方式对支付账户余额的交易数额进行限定,其中,外部渠道身份验证方式影响支付账户余额的年累计交易限额(如表1),交易验证方式影响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的日累计交易限额(如表2)。身份验证安全系数越高,限制越少:

1


外部渠道验证[1]归类标准

账户余额使用权限

余额付款年累计交易限额

Ⅰ类

非面对面+至少一个外部渠道+首次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

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Ⅱ类

面对面,或非面对面+至少三个外部渠道

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

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

Ⅲ类

面对面,或非面对面+至少五个外部渠道

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

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2


交易验证方式

一般支付机构

“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95%的支付机构

“B”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90%的支付机构

1级安全级别

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

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2级安全级别

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

不超过 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一般支付机构的2倍

一般支付机构的1.5倍

3级安全级别

采用不足两类有效要素进行验证

不超过 1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一般支付机构的2倍

一般支付机构的1.5倍

需要注意的是,① I类账户为新增加的一种最基础的支付账户,身份验证快速、简便,满足一个其他外部渠道验证即可,比如常见的手机验证或银行卡验证等,完成小额、临时支付是没有问题的,比如收发微信红包,体现了灵活性和便民性。②上表中提到5000元、7500元、1万元的单日限额,以及10万、20万的年累计限额不是针对银行账户,如若超出限额,完全可以通过银行网银、快捷支付等方式付款。

三、实名制管理的新动向不但要求支付机构对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进行实名制管理,更要求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有效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评定为 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可以采用外部渠道以外的合法有效的其它方法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实。
四、客户资金安全更多保障

新规明确强调,通过支付机构从客户开户银行划扣资金的,银行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先行赔付责任。为了更好的保护客户的利益,新规也明确了支付机构的赔付情形及标准:

1

付机构应当建立交易赔付制度,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全额赔付;

2

支付机构对采用不足两类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3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相关系统设施和技术不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或者尚未形成国家、金融行业标准,支付机构应当无条件全额承担客户直接风险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

五、新增支付机构代替银行验证交易的例外评定为A”类的支付机构可以与银行协商,根据需要自主约定由支付机构代替进行交易验证的情形,不受“除单笔金额小于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的限制。银行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不因支付机构的代替验证而转移。
六、新增非同名账户转账的例外

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转账业务的,该账户应属于同一客户。新规则对该业务进行了例外规定,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支付账户,可以实现跨名转账功能:

1

支付机构被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

2

在支付机构已经实名确认、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

3

支付机构应在交易中向银行准确、完整发送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收付款客户名称和账号等交易信息。

同名账户转账的例外意味着免费跨行转账时代的继续。(之前征求意见稿中只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只能同名转账,未规定例外,如若真的这样,跨名转账只能另寻他路,比如,网上银行汇款,银行是需要收取一定手续费的。)

七、增加客户银行卡敏感信息内容、密码等,其中,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为随着银行卡技术的发展新增的内容,体现了监管政策的与时俱进。
八、支付机构引入合作机构的金融类产品时的义务新规规定,支付机构除应确保合作机构取得相应资质并依法开展业务、充分提示潜在风险外,还应在客户首次购买时向客户展示合作机构信息和产品信息,充分提示支付机构、合作机构、客户三方的权利、义务,并协助客户与合作机构完成协议签订。
其他重要规定另外新规还规定了一系列重要制度,比如“资金原路返回”制、客户备付金管理制度、公示公告制度,对特约商户负责制、风险提示制度等。



新规努力寻求各方利益的“最佳交集”,分类管理客户、支付机构“掌好风舵”,明确损失责任承担主体,合理确定限额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中要害”,创新政策促进支付市场优胜劣汰,相信,随着新规的逐步落实,我们的金融消费环境将会更便捷、安全。




根据新规第三十九条内容,A类、B类、C类的分类应该并未涵盖所有的支付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支付机构才会被评级。


银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221号明确的要求支付机构应遵守遵守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此次新规的规定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


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其中,通过商业银行验证个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应为Ⅰ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可以组合选用下列三类要素,对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验证:

(一)仅客户本人知悉的要素,如静态密码等;

(二)仅客户本人持有并特有的,不可复制或者不可重复利用的要素,如经过安全认证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以及通过安全渠道生成和传输的一次性密码等;

(三)客户本人生理特征要素,如指纹等。

支付机构应当确保采用的要素相互独立,部分要素的损坏或者泄露不应导致其他要素损坏或者泄露。


单位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个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国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支付机构原则上不得存储银行卡有效期,因特殊业务需要,确需存储的,应当取得客户和开户银行的授权,以加密形式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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