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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尽调详解

2016-03-11 享法小编 享法Joy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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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本干货内容过于充实,还请大家先收藏,慢慢消化~


导读

20162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简称《法律意见书》)。随后,在2016222日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提到,目前中国基金业协会无统一官方《法律意见书》模板,请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公告》附件,简称“《指引》”)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的填报要求,结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干货从此开始

 享法小编参考、总结了将近60部与本次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常见问题解答、通知、公告等资料编辑成了这篇尽调详解文章,仅供大家参考,最终还需结合申请机构的具体情况而定~


就《指引》所列法律意见书必须涵盖的十四项的尽调内容逐项详解如下: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律师对本项内容尽职调查时所核查的范围包括:

1

设立至今全套工商档案、最新营业执照、核查企业信用公示信息(http://gsxt.saic.gov.cn/),以及其他必要的登记资料,如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

2

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

3

(如需)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司合法合规说明。


(二)    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律师对本项内容尽职调查时所核查的范围包括:

1

 营业执照;

2

公司章程(加盖工商查档证明章)。

本项核查中应注意:

1

申请机构的名称以及经营范围中必须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2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并无明确要求与限制,现有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少量比例的名称中含有“私募”字样。


(三)    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律师对本项内容尽职调查时所核查的范围包括:

1

最新营业执照和章程给有关经营范围的描述;

2

申请机构及高管对主营业务的说明;

3

近一年的重大业务合同;

4

审计报告;

5

《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制度》(如有)。

本项核查中应注意:

1

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指: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2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3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4

基金相关业务是指从事基金管理、基金托管、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咨询、基金销售支付结算、基金评价以及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审计、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来自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管理人)


(四)    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律师对本项内容尽职调查时所核查的范围包括:

1

公司提供股权结构表,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2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

3

企业及其他组织股东: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是否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核查与说明。

本项核查中应注意: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2015年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其中第八项金融企业中规定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五)    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律师对本项内容尽职调查时所核查的范围包括:

1

核查工商登记中持股情况;

2

 要求申请机构提供并说明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之间的控制关系;

3

自然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简历;

4

 法人及其他组织实际控制人: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股权结构情况说明。


(六)    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律师对本项内容尽职调查时所核查的范围包括:

1

子公司、分支机构、其他关联方(如有)设立至今全套工商查询档案;

2

子公司、其他关联方是否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登记情况说明;

3

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信息查询。


(七)    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律师对本项内容尽职调查时所核查的范围包括:

1

 从业人员花名册(含年龄、学历、所在部门等),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

2

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合同;

3

固定资产清单;

4

实缴出资证明或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

本项核查中应注意:

1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募基金公司离职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及高管人员持续定期信息更新中予以落实。

2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金问题,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根据《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也就是说实缴出资未到位的机构也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公告》中提到要对基金管理人根据实缴资本情况进行分类公示,该类公示主要有管理基金规模为零、实缴资本低于注册资本 25%或低于100万元等情况。

3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实缴资本或者其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才可以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具体标准以基金业协会的实际操作及后续相关规定的出台为准。

4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常见问题解答》,实缴出资证明或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材料有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出资证明文件、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


(八)    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律师对本项内容尽职调查时所核查的范围包括申请机构的最新内部制度。


本项核查中应注意: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所列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的制度包括: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风险评估体系、业务操作流程、授权制度、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募集机构遴选制度、财产分离制度、投资控制制度、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制度、纠纷解决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外包业务控制制度、外包业务风险评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制度等。


(九)  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律师对本项内容尽职调查时所核查的范围包括:

1

申请机构与其他机构签署的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复印件;

2

申请机构对外包机构的尽职调查结果;

3

申请机构对外包服务协议具体外包业务的情况说明;

4

潜在风险说明。

本项核查中应注意:

1

根据《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申请机构对外包服务协议应该说明的情况,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外包销售服务说明、外包销售支付服务说明、外包份额登记服务说明、外包估值核算服务说明、外包信息技术系统服务说明等业务说明;

2

潜在风险:包括外包机构的营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转包或变相转包风险;外包机构在开展外包业务期间存在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外包机构业务隔离措施不完善;外包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十)  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律师对本项内容尽职调查时所核查的范围包括:

1

高管岗位设置详情说明;

2

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证明资料;

3

高管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基本情况调查表;

4

 高管人员征信报告;

5

核查高管最近三年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证明文件,要求高管作出无违法违规承诺;

本项核查中应注意:

1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3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5

最近三年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指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刑事处罚、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基金业协会采取自律措施、最近三年是否受到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等情况。



(十一)  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律师对本项内容尽职调查时所核查的范围包括:

1

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2

申请机构出具无违法违规承诺书,或说明违法违规事实;

3

申请机构征信报告。


(十二)  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律师对本项内容尽职调查时所核查的范围包括:

1

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2

申请机构出具未涉诉或仲裁情况的说明,或说明涉诉或仲裁的事实;

3

申请机构征信报告。


(十三)  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律师对本项内容尽职调查时所核查的范围包括:

1

 要求申请机构出具承诺函;

2

对申请机构提交的各项资料进行原始书面材料、正本材料核查;

3

对申请机构的相关高管人员进行访谈和记录。

本项核查中应注意:

律师不对登记申请材料中的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中的数据和结论的完整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十四)  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项核查中应注意根据申请机构的具体情况,披露特殊问题。



接近尾声



最后再次提醒各位律师朋友,法律意见书中不能出现“基本符合”、“大致符合”等模糊类用语,需要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除各项核查项目的意见外,法律意见书的最后,律师需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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