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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南京财经大学副校长程永波:建议加快特殊教育专项立法

2018-04-18 人民政协报教育在线周刊
  

   “特殊教育应在科技进步与人文关怀的双轮作用下前进。为了巩固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成果,及时地将实验区建设中产生的、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暂行性的地方性政策提升成为高层次的国家性特殊教育专项法规、方针政策,我提议国家组织专门机构,尽早研制和颁布我国特殊教育专项法规。”

 

 

发展特殊教育,是社会文明、进步、和谐的重要标志。“办好特殊教育”是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我国特殊教育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和新目标,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的初心与使命。


“十二五”期间,通过执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第一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和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围绕“随班就读”“医教结合”“送教上门”在全国推进37个特殊教育深化改革实验区的建设,使得我国特殊教育达到历史上最高水平。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构成复杂,特殊教育发展又起点低且底子薄,因而,无论是与世界发达国家的特殊教育相比,还是与我国的普通教育相比,仍然存在显著差距,主要问题有:


缺乏全国性信息通报系统,尚不能准确掌握特殊教育对象人数,影响了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零拒绝”和“一人一案”的落实;高等教育对特殊教育的师资和相关的专业人才培养滞后、贮备不足,限制了特殊儿童的科学鉴定、综合评估、安置工作的开展,妨碍了特殊儿童教育、教学与康复质量的提升;目前,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儿童家长,对特殊教育的认识程度不够,管理监督机构的功能分散、力度不强,还不能从实现教育公平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高度,将特殊教育发展完全纳入综合教育改革的体系之中;缺乏明晰的特殊教育的专项立法。改革开放40年来,国家先后召开4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推动特殊教育发展。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如2004年通过的《宪法》、1995年实施的《教育法》、1996年实施的《职业教育法》、2015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法》都强调残疾人受教育的权益,号召全社会支持特殊教育。但是,上述法规和政策多是从宏观角度对特殊教育的发展给予期望和提出要求,对于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的责任、学生家长和监护人的责任与义务、资金投入的具体比例与来源、专业人员的培养与使用等一系列问题,仍然缺乏明确的规定,给落实与执行带来许多困难。


2017年新修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虽然是我国残疾人发展史上最全面地指导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但是距离现代特殊教育的理念仍有一定的差距。也正因如此,在37个全国特殊教育深化实验区所在的省、市、县(区)各级政府必须依靠发布200多份文件(通知)来指导实验区的建设工作。实践证明,这些地方性政策的实施对于解决“普特融合”中瓶颈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为全国性政策的出台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样本。


特殊教育应在科技进步与人文关怀的双轮作用下前进。为了巩固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成果,及时地将实验区建设中产生的、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暂行性的地方性政策提升成为高层次的国家性特殊教育专项法规、方针政策,我提议国家组织专门机构,尽早研制和颁布我国特殊教育专项法规。通过依法执教来推行普特融合、普职融合、个别化教育、因材施教以及素质教育等现代教育理念,明确相关部门和学校、儿童家长的责任,建立现代化实名普通融合的信息通报系统,建立和完善我国特殊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支持保障体系,形成具有稳固性、精准性的国家政策,实现“特教特办”与“制度化”“常规化”的内在统一,办好新时期的特殊教育,实现中国教育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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