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孙霄兵:民办学前教育,有挑战更有机遇
“今后,民办学前教育将会迎来新的发展环境。可以说,大浪淘沙、优胜劣汰,新的发展时代已经到来。”
挑战!
新民促法出台,民办学前机构举办人的回报机制改变,工作思路需要转换。2016年新修订发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出,民办教育选择分类发展。过去民办教育的发展激励是用合理回报的方式进行的,按照新民促法,这样的形式就不能采用了,要进行范式转换,也是工作思路转换,民办教育举办者要适应。
新民促法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成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除外,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不能分红,学校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结余可以依法分红,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也适用于新民促法,今后学前教育机构和民办幼儿园要进行营利和非营利的选择。
新民促法删除了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合理回报不复存在,民办学校也不能以此名义提款,只能通过选择设立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或者民办幼儿园,获取利润,而营利必须纳税。
关于营利性的普惠园法律没有禁止,但政府力量的进入,低质量的民办幼儿园将面临淘汰。除了制度挑战以外,发展环境也产生了变化。重要的是政府加大了对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即公办幼儿园的发展支持,国家从2017年到2020年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20年,在所有的幼教行业里,公办园和民办普惠园加起来的比例要达到80%。普惠园是什么概念?文件没有定义。但是顾名思义,普惠园就是群众都上得起的幼儿园,不是高收费的幼儿园。是否可能产生民办性的普惠园?甚至是营利性的普惠园?法律没有禁止,有的地方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定普惠园只能是非营利性幼儿园的规定,于法律法规没有依据。但是政府加大了力度,比如,据说深圳市政府要回购300多所民办幼儿园,将之变成公办园,这就是公办因素进入幼教行业的信号。今后这个趋势也是存在的。这个挑战在于,今后民办学前教育的市场份额将有所减少,其打击的矛头直指简单低端的幼儿园。简单化、低端化、低质量的幼儿园营利空间缩小,需要今后加大办学成本,提高师资水平,提高质量、创新品牌,这样的挑战大家要看到。
机遇!
我们在看到挑战的同时,必须看到发展的机遇。
第一,随着全面二孩政策和国家社会公共福利政策的进一步展开,生二孩的人会越来越多,因此学前受教育人口会越来越多,这为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民办学前教育界需要加强研究,分析总结其发展趋势。
第二,民办学前教育可以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学校,可以成为营利性的法人公开营利。而过去合理回报的概念无法确定,全国人大的法律没法确定,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没法确定,各省人大和政府没法确定。今后有了公开营利的制度,营利多少就分红多少,守法依规交税营利,不需要看任何人的脸色。
第三,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上市成为正常融资渠道。新的民促法及教育部正在制定的《民促法实施条例》对此没有作出限制。哪些机构可以上市,哪些不可以,之前流传教育部专门设立了管上市的办公室,只有经过办公室批准才可以上市,经核实不存在这个机构。上市不需要教育部和教育系统的批准。在新的《民促法实施条例》里应该也不会有这个规定和限制,纯粹按照企业上市的要求进行、新的《民促法实施条例》已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可以使用同一品牌进行商业连锁。现在的连锁机构有两种,一种是小而精的连锁,一种是大而泛的连锁,有的连锁上百家上千家。我的观点是,这种连锁效果不一定好。主要问题是连锁多了以后管理不到位,管理量不可能到达每一个机构的细枝末端,这就会出现问题。以后要防止出现这样的倾向。
第五,分类管理以后,非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可以获得很多政府支持,包括资金的扶持、金融的扶持、专业的扶持,以及用地、税收优惠等方面支持。有多少优惠?怎么优惠?有关政策应该会写到新的民促法有关实施条例或者相应的配套文件中。
第六,收费政策也将进一步放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如果是营利性的,从现在开始就不需要政府审批,可按市场要求自行定价。如果出了问题被举报,就会受到相关部门的惩罚。对于非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问题,按照国务院30条文件的规定,目前由各省制定统一的收费办法,但是要逐步过渡到市场定价。即今后民办幼儿园收费的前景是明朗的,按自己的质量进行市场定价。
今后,民办学前教育将会迎来新的发展的环境,可以说是新的发展时代。大浪淘沙、优胜劣汰的局面已经到来。在市场竞争中,那些质量好的幼儿园将胜出、生存、发展,质量不好的幼儿园肯定会逐渐地被淘汰。靠合理回报吃饭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大家必须迎难而上,提高质量,树立品牌,再创辉煌。(此文为作者在“第五届亚洲幼教年会”上的发言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