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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这些新规,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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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这些新规

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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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七十条,分为总则、水源保护、工程保护、生态保护、保障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公乐介绍,去年5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南水北调工程事关战略全局、事关长远发展、事关人民福祉。要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立足流域整体和水资源空间均衡配置,提高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制定这样一部专门法规十分必要。
【为什么被称为“最严格”?】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在介绍《条例》中关于水源保护内容时提到,《条例》立足使命担当,加大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力度,确保水质稳定达标。1、在总则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2、在水源保护一章中,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丹江口库区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在输水沿线总干渠及其调蓄工程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规定调蓄工程在必要时可以划定准保护区。同时还明确规定一级保护区水质达到国家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达到Ⅲ类标准,流入一、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一、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
3、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更加严格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如丹江口水库我省辖区内,已经实现网箱养殖清零,为确保工作成效,将禁止围网和网箱养殖的范围由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扩大到准保护区。
【“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王新民讲到,为了南水北调大局,淅川县累计移民36.7万人,工业、农业、畜牧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汇水区及总干渠沿线人民群众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条例》研究修改过程中,淅川县提出,要把“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原则写入条例。如何协调水源保护和民生保障的关系,是《条例》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为此,总则第四条规定:“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处理好保护和发展、修复和利用的关系,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遵循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方针,统筹水源保护、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关系。”同时,《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水源保护的投入,形成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






































02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新的《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
截至2021年年底,我省各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覆盖率得到有效提升,居民分类意识和参与度逐步提升。截至目前,全省已建成生活垃圾焚烧设施56座、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27座。
省司法厅高级法律专务梁增杰介绍,《办法》明确了全省城市要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并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环节作出了具体的管理规定。
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说,《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对单位和个人投放分类不规范,管理责任主体监督不到位,收集、运输单位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垃圾主管部门报告。”李大可说。






































03
《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月24日,在省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公乐介绍,近年来,全省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当前,省委作出了全面实施数字化转型战略的重大部署,将建设数字河南作为赢得未来的战略工程。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介绍,《条例》总体框架为十章:总则、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化治理和服务、数字经济安全保障、法律责任等,共76条。《条例》明确要求,市政、交通、电力、公共安全等规划应当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衔接,共建共享;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培养,完善数字经济新业态的劳动保障体系,维护数字经济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条例》法律责任一章明确,平台经营者未对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商业保险保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04
《河南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办法》
创业投资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2月24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河南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河南省司法厅高级法律专务梁增杰介绍,2004年,河南省出台的省政府规章《河南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不适应实际发展需要。新的《办法》新增了33条、修改了13条、删除了11条,目前共7章46条,主要从“主体、运作、环境和引导”四个方面,健全完善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体系。

《办法》明确了创业投资的定义,同时确立了我省促进创业投资工作的原则,那就是围绕创新创业创造,坚持服务实体、专业运作、信用为本、社会责任。

在主体方面,《办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创业投资主体进行科学分类,确立了个人、企业和基金三类主体。在运作方面,《办法》结合创业投资的“募、投、管、退”几个环节,明确了各类创业投资的运作路径。
在环境方面,《办法》以壮大创业投资主体、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为目标,在项目对接、税收服务、人才培养、产权保护等方面为创业投资打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在引导创业投资规范发展方面,《办法》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适度监管和差异监管,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防范。特别值得重点介绍的是,《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主体及其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可以说《办法》通过立法树立了鲜明的导向,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支持我省创新创业创造发展。”梁增杰介绍,《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后将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对促进创业投资进行专门规范、引导的省级政府规章,从法治层面解决我省存在的创投主体数量少、资金规模小、专业人才少、创投基金对科技创新贡献不足和政府引导基金发展滞后等问题,必将为全省创新创业创造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和保障。







































05
《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
2月25日,记者在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设置总则、督学的管理、督导的实施、督导结果的运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制订《条例》有哪些重要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公乐表示,《条例》的制定,是增强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重要举措,是立足河南实际,实现由教育大省向教育强省迈进的法治保障。制定《条例》,就是为了促进教育督导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有效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设施水平,让群众更“满意”;切实保障校园的师生安全,让群众更“放心”;促进教育公平、增加教育获得感,让群众更“幸福”。
【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主体是谁?】
《条例》对教育督导的体制作了较为科学合理的规定。首先,按照“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第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教育督导委员会作为教育督导机构,是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主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其次,坚持“三位一体”原则,教育督导包括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个方面。第二条分三项具体规定了这三方面的内容,即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学工作的督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开展评估监测。
【如何实现对督学的规范化管理?】
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在第九条规定,除政府任命的专职督学外,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任兼职督学,打造科学合理的督学队伍。
建立回避制度。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督学回避的四种情形,即“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是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的,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情形。”这为保证教育督导的客观公正提供了法律支撑。
强化对督学的培训。教育行业发展迅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这就对督学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其不断学习进步。为此,《条例》第十五条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做好分级分类培训工作,有效提升督学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强化考核,实现督学队伍的优胜劣汰。第十六条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定期对督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建立督学退出机制。
【实施教育督导的方式有哪些?】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介绍,《条例》规定可以采取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等多种方式。对于综合督导,《条例》则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学校应当每三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切实发挥督导作用,推动教育发展。
【督导结果的运用效能如何最大化?】
《条例》对于督导结果的运用,设计了逻辑严密的制度体系。记者注意到,《条例》第三十四条对督导结果与相关事项挂钩作了明确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教育督导报告作为考核、奖惩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同时将约谈、整改情况作为制定教育决策、改进教育工作和安排教育项目的重要依据。








来源:河南法制报

记者;林栋 董景娅

编辑: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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