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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将制止家暴纳入见义勇为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庭的稳定和睦,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而家庭暴力则是文明社会的毒瘤,严重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5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关于《河南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共6章44条,包括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与附则。



亮点一: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核心内容。《条例(草案)》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殴打、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捆绑、禁闭、限制对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以及严重漠视、歧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实施性暴力及其他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性侵害行为;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



亮点二:建立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


《条例(草案)》规定,加强政府领导,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参与的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强化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等职责,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等建立警情联动机制,形成整体合力。充分发动社会力量,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等依法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个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亮点三:加强特殊群体保护


《条例(草案)》将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作为特殊保护人群,明确了特殊保护的原则和措施,规定了强制报案制度。重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明确规定了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相关组织和个人没有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应当采取与其身心特点相适应的方式进行询问;将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人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之一;在办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对监护人进行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必要时可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





来源:河南法制报

记者:林栋

编辑: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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