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杨淑芳
泳池坍塌、漂流出事!游乐时频出意外,责任谁担?
不久前,四川蓬溪一家游乐中心的充气泳池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人遇难,7人受伤;湖北黄冈英山龙潭峡一漂流项目发生事故,有多人被困,其中一人死亡。这些意外事件的发生引发关注,同时令人深思:游玩事故频发的背后,责任谁担?当事人该如何维权?
为了回应社会关切,7月21日,河南法制报·法直播邀请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坤和河南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开心两位律师来到@法直播的直播间,一起探讨这些问题。
主持人:在7月11日就有人举报蓬南游乐中心存在多处安全隐患,应勒令停业。当地也回复称已移交相关部门,但是这期间并没有停业整改,在发生这种坍塌伤亡情况下相关部门需要承担责任吗?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姚坤:首先,大型游乐设施都有其相应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发现游乐中心出现问题后,下发整改通知书,在此期间,游乐中心不能营业,监管部门应持续跟进整改过程,责令、督促游乐中心整改。因此,此次事件监管部门并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其次,游客因游乐设施问题受伤甚至死亡,经营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也会因没有停业整改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若存在设施安全事故问题,经营者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张开心:当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营业后,经营者在接收到停业通知后,仍坚持营业,后发生意外。因此,除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之外,经营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同责任需要根据具体事故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
主持人:英山县文旅局回应称龙潭峡漂流项目属于景区私人开发项目,这种在景区内部不由景区统一管理的私人项目,是被允许建设的吗?
姚坤:是被允许的。我国在2006年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明确指出,在景区设立游乐活动或设施,在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是被允许建设的。
主持人:目前事故原因尚未调查清楚,若是天灾造成河道受损而导致的伤亡,景区和涉事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张开心:若是不可抗力因素,但之前有预警,景区和涉事企业无视预警并继续经营,因此导致事故发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若是不可预见的未知风险,景区和涉事企业的责任会相对小一些。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有没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有没有尽到救助义务,这些也关系到责任的划分问题。
主持人:上述在游玩过程中出现事故的情况,游乐设施的运营商(涉事企业)、制造商、场地提供方(景区)又该分别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姚坤:运营商的责任最大,其不仅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张开心:制造商的责任问题,要看该游乐设备能否满足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若设备没问题,而是经营者使用不规范造成的后果,制造商是不需要担责的。若设备有缺陷,制造商需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经营者和景区存在合同关系,景区作为管理者,应该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发生事故,景区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主持人:在保障安全方面景区需要做哪些措施?
姚坤:景区对游客安全需要负有保障的责任。首先,景区在游客游玩前,需要进行明确的风险告知,其次景区需要提供完善的防护措施,包括提前保证救助装备能够正常使用,合理的游玩路线以及应急预案的设置。
主持人:发生事故后,作为游客应该从哪些方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开心:游客因为旅游行为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导致的不同结果向经营者、制造者、场地提供者获取相应的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以此弥补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获得赔偿的途径有:与景区协商、拨打12315进行投诉、对景区进行起诉等。
主持人:游玩时大部分人是结伴而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同行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张开心:同行人员有救助义务。在自身安全且有余力的情况下需要履行救助义务,若未进行救助,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不能保证自身安全或没有专业知识的情况下,法律也不会要求其必须履行救助义务。
主持人:景区在游客游玩前明确告知过项目的危险性,游客还选择继续游玩,发生事故是否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张开心:在明知危险性后还参与游玩属于自陷风险行为。但不是自陷风险就需要承担全部责任,需要看自陷风险行为和产生的结果之间的关系。例如某人明知自己心脏病,还是要参与蹦极活动,如果在蹦极过程中绑带出现问题发生意外导致人员伤亡,这和自陷风险行为并无关系,属于景区的责任;若是在蹦极过程中心脏病发,本人就需要承担大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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