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杨淑芳
河南首部!12月1日起施行!
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这是全省首部专门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据悉,该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环保、便捷、实惠的综合优势,逐步成为广大市民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给群众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安全问题。为提升城市品质,回应市民关切,今年年初,鹤壁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了《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地方立法程序。鹤壁市公安局等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按时完成了立法任务。此次该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对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城市文明和管理水平、打造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示范城市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据介绍,该条例共有21条,结合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难点堵点痛点,确立了“科学规划、规范管理、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原则,厘清并压实了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免费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等责任,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作出了一系列鼓励性或者禁止性的规定,对于日常生活当中最为突出、最具危害的违反规定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以及未佩戴安全头盔骑行等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前消息:
鹤壁立法管理“小电电”:
逆行、不戴头盔,罚20元
为规范市民电动自行车驾乘行为,6月20日,鹤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为了从根本上杜绝不合格和无牌照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降低后续管理难度,条例对销售电动自行车作出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定,并规定“电动自行车管理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并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登记代办点,协助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完成注册登记、安装号牌,即习惯上所说的“带牌销售”。
条例对车辆状况、上路通行、佩戴头盔、停放充电等作出规范的同时,又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配套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划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配套建设充电设施等要求。
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未悬挂号牌、逆向行驶、醉酒驾驶等行为;拆除或改动限速装置、改装提高电动机功率、加装棚厢伞装置等行为,不得上路行驶。同时规定,机关、企业、学校以及医院、车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充电设施。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驾驶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或者扩大外观尺寸等违反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或者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内容推荐
喜欢就戳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