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统一捐赠,各子公司能否分摊捐赠成本税前扣除?这家央企的操作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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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税律师 整理/评论
集团公司统一捐赠是一种常见的捐赠行为,但是如果操作不当,易引发税收风险,近日,中国税务报刊发了某央企集团统一管理捐赠事项的案例。笔者认为,这个案例非常有实用价值,为集团公司统一捐赠规避税务风险提供了参考。
集团公司统一捐赠是一种常见的捐赠行为。实务中,不少集团公司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向各成员企业收取捐赠款,以集团名义进行公益性捐赠,并取得以集团公司为捐赠人的公益性捐赠票据。这些集团公司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各成员企业可将公益性捐赠票据复印件、集团公司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按照税法规定比例税前扣除。
这种想法是不对的。首先,成员企业向集团公司支付的捐赠款项,并不属于“接受非应税劳务”,不适用28号公告;其次,公益性捐赠属于多部门共管的税前扣除事项,特别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出台后,对公益性捐赠的票据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即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这里既未允许以票据复印件备查,也未允许以集团公司名义的票据备查。因此,集团公司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各成员企业既未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捐赠,也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要求。一些集团公司认为,若要符合税法规定,除非改变捐赠模式,让各成员企业单独去捐赠,但这又不符合集团整体的利益考量。
案例
2020年,某央企集团在疫情暴发后,积极支持疫情防控,集团总部迅速组织旗下各实体单位进行捐赠。该集团共有全级次企业约500户,为提高捐赠效率、迅速驰援一线,A集团征求各下属实体单位的意愿并汇总后,统一垫付捐款3000万元,并根据下属实体单位捐赠金额,形成捐赠明细表单,向各下属实体单位收回了代垫的款项。捐赠时,该集团将捐赠明细表单提供至受赠方,受赠方按照捐赠明细表单向具体捐赠实体单位开具捐赠票据。据此,虽然A集团总部亏损,但各实体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充分适用了疫情防控捐赠扣除政策。
——选自《中国税务报:听入选央企分享涉税管理的那些事》
上述案例就注意到了这一风险。A集团公司征求并汇总了各下属实体单位的意愿,先统一垫付捐款,再根据下属实体单位捐赠金额形成捐赠明细表单,向各下属实体单位收回了代垫的款项。捐赠时,该集团将捐赠明细表单提供至受赠方,受赠方按照捐赠明细表单向具体捐赠实体企业开具捐赠票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传统的集团捐赠模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各成员企业不能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该央企的捐赠模式仍然是集团捐赠,但其处理相当于各成员企业向受赠方进行捐赠,并分别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该企业既没有改变集团捐赠的模式,又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既能够税前扣除,又避免了税务风险,可谓鱼与熊掌兼得。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原标题:《集团统一捐赠如何避免税收风险?这个案例有价值》
●华税点评●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以来,众多的爱心企业和个人慷概捐助物资和现金、提供志愿服务,为防控新冠肺炎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企业对外发生公益性捐赠献爱心的同时,务必要取得公益性捐赠统一票据,且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方可税前扣除。
此外,实践中很多企业以集团的名义进行捐赠,由集团取得统一的扣除凭证,但是集团内参与捐赠的企业不能单独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或接收函,直接进行税前扣除存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风险。上文央企的案例也是非常有价值的借鉴,既达到了捐赠目的,又能以合规的方式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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