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鬼的喇叭”Datura metel
Attorney at Law, YUNNAN, P. R. China , father, husband.
“魔鬼的喇叭”隐喻了女主的人生,代表着她作为受害者的绝望和抗议。她在学校受尽折磨、求助无望却始终无法得到帮助,加害者们更没有得到报应,反而越过越好,让她不相信神的存在,成为质疑天神、决定用自己力量复仇的人。她的报复,也正是对神傲慢的举动,既然神不让坏人得到惩罚,那只好由她亲自出手惩治恶人。
“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预防犯罪”
我国目前法律对校园欺凌中加害者承担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校园欺凌根据具体情节以及严重程度,可能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校园欺凌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等损害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欺凌者是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校园欺凌尚不构成犯罪的,欺凌者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的,通常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欺凌者不满十四周岁的,虽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正式施行,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原来的十四周岁下调为十二周岁。结合校园欺凌常见的行为方式,校园欺凌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强奸罪、抢劫罪等。
“学校的保护措施”
2021年教育部发布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
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学校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并通知相关学生的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或者参与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对其家长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训导、教育。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魔鬼的喇叭是昂着头的,因为在上帝看来,它很骄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