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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12(1254)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鄂检十条”的“办案方法论”
今年三月以来,“鄂检十条”在湖北的非公有制企业家中成为一个热门话题:湖北省检察院制定出台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简称“鄂检十条”),并且推出了一系列实打实的工作措施。
案件侦查时,正值年末岁尾,余某的公司承建的多个市政工程正在施工建设中,其中一个工程因建设方拖欠工程款,工人工资无着,企业面临危机。侦查期间,余某认罪态度好,检察机关迅速查清了相关事实,收集固定了证据,认为对其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推进。1月26日,荆门市检察院依法对余某变更了羁押性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后,余某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工人的安抚工作,及时解决了欠薪矛盾,恢复了工程建设。
“‘鄂检十条’出台以来,我们从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出发,对涉案非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以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等‘四类人员’,经审查后依法不批准逮捕61人,决定不起诉20人,在侦查中依法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15人,依法变更羁押性强制措施16人。既依法办案,也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影响。”在2016年8月1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湖北省检察院向媒体通报了一系列数据和案例。
今年4月,赤壁市检察院在查办某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受贿案中发现了马某涉嫌行贿犯罪的线索,对其立案侦查。到马某的公司办案时,检察人员不开警车、不穿检服,搜查取证均在公司下班或周末进行,并且没有对该公司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尽量减少侦查活动对企业的震动和对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依法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在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时,妥善处理好依法办案与护航企业发展的关系,意义也很重大。”该省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过程中,严格规范自身司法办案行为,依法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最大程度地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
随州市检察院认为,申某某等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案件事出有因,且被害方存在明显过错,,符合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遂依法向法院提出对涉案非公企业主管人员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得到法院采纳,使3名被告人能够妥善处理与村民之间的纠纷,恢复了企业生产经营,保障了当地经济发展。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还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向涉案人员、当地村民、行业协会宣传省检察院“鄂检十条”,提供相关法律咨询,真正做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创业者、教育失误者,协助非公企业走法治化发展道路,确保了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检察院在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湖北省工商联主席杨玉华对此十分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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