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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Q&A】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办理增值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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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税务
我是文昌一家按季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业务适用3%征收率,2020年第四季度预计不含税销售额为25万元,未开具发票,请问本月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按照《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第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针对您提供的情况,2020年第四季度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2020年第四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25万元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你公司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对应本期免税额0.75万元[(25×3%=0.75)],填写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 (若你公司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如果你公司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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