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叶富林聚众斗殴案另4名被告人获刑,最高7年半
6月28日,博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以叶富林等人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犯罪组织与菱角镇庞姓村民产生矛盾并聚集到合浦水库大坝进行斗殴一案的4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庞某良、朱某贤、张某景、朱某成4人被依法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北海市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在合浦水库投资进行网箱养鱼,叶富林承包该公司的保安业务。2008年9月间,叶富林等人以博白县菱角镇的庞某等人偷鱼为由,持械将庞某等三人打伤。之后,因医药费赔偿问题,以叶富林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组织与菱角镇庞姓村民产生矛盾并约定到合浦水库大坝进行斗殴。
2008年10月9日,叶富林等人经商量后,纠集被告人朱某贤、张某景、朱某成与叶富嵘、叶长江、叶长城、朱文达、朱新海、张永、张屏、罗卢生、罗卢东、翁公武、黄道环、王家锦、陈剑虹、林天翊、朱俊康(均已起诉)等人持械“赴约”。
案发后,迫于警方的追缉压力,被告人朱某贤、朱某成于2018年1月30日、庞某良于2018年1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良组织、指挥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被告人朱某贤、张某景、朱某成伙同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且聚众斗殴人数众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良、朱某贤、张某景、朱某成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成立。
庞某良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庞某良组织、指挥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朱某贤、张某景、朱某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朱某贤、张某景、朱某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朱某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庞某良、朱某贤、张某景、朱某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某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被告人朱某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朱某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表示提起上诉。
(来源:博白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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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整理:杨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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