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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什么?男子盗窃62元,因一个动作,最终被判了10年

玉林人都关注→ 玉林晚报 2021-11-13


一小偷入室盗窃财物

只偷得人民币62.1元及部分外币

被房主发现后

为挟赃物逃离而持刀威胁房主

结果由“盗窃罪”变成了“抢劫罪”

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件回顾

2018年9月28日,龙某来到玉州区东明社区一户人家的抽屉里偷得人民币62.1元及二张外币(其中一张为面值500的越南盾,另一张属国家不详面值1000的现钞)。之后龙某在三楼大厅处翻找东西偷窃时,房主赵女士发现了龙某并大声质问。龙某为逃脱,从裤袋里掏出一把折叠刀打开对着赵女士,使赵女士不敢靠近,并乘机逃至一楼,因发现房门打不开,遂藏匿在一间杂物房里。赵女士与其丈夫一起追至一楼杂物房将龙某抓住,并夺回被盗物品。公安民警赶来后将龙某抓获。


(资料图片)


据查,龙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玉州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年

玉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在入户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因被发现而当场持刀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龙某的行为属入室盗窃后转化为抢劫,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以上之刑罚。龙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抢劫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龙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遂,并有坦白等量刑情节,玉州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龙某以原判定性错误及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玉林中院。


玉林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玉林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资料图片)


本案中,龙某在被害人室内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逃跑采用当场向被害人出示折叠刀的方式,其行为客观上已使被害人受到威胁,不敢对其实施抓捕、甚至不敢阻拦其逃跑,使其得以顺利从三楼逃至一楼,只不过是因为其无法打开一楼房门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逃脱,因此,其行为符合前述法律所规定的盗窃犯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情形,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并综合考虑龙某的坦白、犯罪未遂以及属于累犯的情节,判处龙某起点刑,即有期徒刑十年,在量刑幅度内,所处刑罚并不为重。龙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日前,玉林中院已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我们

来源: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蒋西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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