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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什么?男子盗窃62元,因一个动作,最终被判了10年
一小偷入室盗窃财物
只偷得人民币62.1元及部分外币
被房主发现后
为挟赃物逃离而持刀威胁房主
结果由“盗窃罪”变成了“抢劫罪”
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件回顾
2018年9月28日,龙某来到玉州区东明社区一户人家的抽屉里偷得人民币62.1元及二张外币(其中一张为面值500的越南盾,另一张属国家不详面值1000的现钞)。之后龙某在三楼大厅处翻找东西偷窃时,房主赵女士发现了龙某并大声质问。龙某为逃脱,从裤袋里掏出一把折叠刀打开对着赵女士,使赵女士不敢靠近,并乘机逃至一楼,因发现房门打不开,遂藏匿在一间杂物房里。赵女士与其丈夫一起追至一楼杂物房将龙某抓住,并夺回被盗物品。公安民警赶来后将龙某抓获。(资料图片)
玉州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年
玉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在入户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因被发现而当场持刀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龙某的行为属入室盗窃后转化为抢劫,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以上之刑罚。龙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抢劫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一审宣判后,龙某以原判定性错误及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玉林中院。
玉林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玉林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资料图片)
日前,玉林中院已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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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蒋西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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