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消费全返到底是不是传销?看看万家购物案的二审裁定书是怎么说!
反传销网7月14日讯:最近几天,关部分消费返利模式的系列文章引发强烈关注,许多读者留言表达观点,有咨询的,有呼吁打击的,也有表示不理解的。正如刊发文章中所提到的,有读者认为,这种“互联网+实体店”的消费返利模式是一种经营模式上的创新,是“万众创业、万众创富”的利器。(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要强调的是,我们特指的“部分消费返利模式”,准确地说,应该是“高额返现”,而不是作为商家正常促销手段的那种消费返利。至于这种高额返现模式是否涉嫌犯罪,其实早有定论,只要看看法院对有关案件的判决就一清二楚了。
首先,高额返现有可能是传销!万家购物案的二审裁定书是这样认定的!
案情:万家购物会员超过200万
一提到高额返现,或者三角消费返利,必然会提及曾经的万家购物。当年,万家购物案曾经轰动一时,其平台会员高达200多万人,迄今为止仍是全国最大的网络传销案。
对事后公开披露的资料以及法院判决内容进行了整理,其案情简单来说应该是这样的:
2010年5月,应建成等人组建了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0年7月起,亿家公司以“万家购物”等返利网站和“百业联盟”加盟店网络为平台,打着“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等幌子,以超高额返利诱使他人发展会员,并推出了“六代计酬”的等级计酬机制。
仅两年时间,万家购物从注册资本十余万元网络代购商发展到日交易额3亿元电子商务巨头。万家购物发展各级会员两百余万人,遍布全国31个省(区、市)的2300多个县(市)。
2012年6月,万家购物被浙江金华市工商部门查封,应建成等人被金华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截至案发,万家购物累计形成待分配分红返利的债务240.45亿元,其银行存款及支付宝账户余额仅有1.56亿元。
应建成
2013年8月7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对万家购物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应建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杨江峰、邵康、叶飞林等其余14被告人分别作出相应判决。
很明显,在一审判决中,高额返现的万家购物已经被认定为传销了!不过,此事还有下文。
上诉:否认万家购物是传销
一审宣判过后,应建成等人提出了上诉,并不认为万家购物是传销,否认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3年11月1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了万家购物案的二审裁定书。(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根据这份裁定书的内容,归纳应建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发现其核心诉求就是——万家购物并非传销,进而否认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要理由包括:
1、亿家公司没有向会员收取入门费;
2、亿家公司各种会员之间不存在非法传销意义上以人员数量计酬为纽带、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建立的层级和顺序;
3、亿家公司没有拉人头,没有按发展人员数量计酬,六代计酬与非法传销中的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的依据有本质区别;
4、亿家公司实施的返利是以可支配财物为保障,不存在骗取非法利益。
二审:维持原判,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不过,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采纳这些观点,而是维持了原判。也就是说,依然认定万家购物就是传销!
在这份二审裁定书里,金华中院对上述观点进行了一一反驳:
1、没有入门费?有!
【事实】
(1)亿家公司推出的会员消费“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活动,以消费额满500元为一个分红权;
(2)要求参加者首先需成为公司万家购物普通会员,然后向亿家公司直接购物,或缴纳消费额16%不等的返利提成,并通过亿家公司代购或在百业联盟加盟商消费满500元,成为公司的VIP会员后,方可取得”满500返500”的返利资格,即一个分红权;
(3)会员每取得一个分红权,均需按所购商品不同向亿家公司缴纳消费金额16%不等的返利提成。
【判断】
亿家公司万家购物经营模式具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所规定的“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一取得传销资格的引诱方式和程序特点。
2、会员没有层级?有!
【事实】
(1)亿家公司万家购物会员分为普通会员、VIP会员、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区域代理商,亿家公司对各种会员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万家购物参加者经邀请免费注册即成为普通会员;此后必须消费满500元方可成为VIP会员;金牌代理则至少消费满2000元以上并经公司审核同意;具备金牌代理的条件并有营业执照、经公司审核同意方可成为金牌代理商;区域代理商需成为金牌代理或金牌代理商之后三个月内发展20个百业联盟加盟商家,完成50万元营业额,经公司审核同意。
(2)2011年10月亿家公司增加规定金牌代理必须发展5个VIP会员,金牌代理商必须发展5个百业联盟加盟商和5个VIP会员;同时将区域代理商的条件调整为45日内至少发展10个百业联盟加盟商,且完成50万元营业额,若未达到即免去区域代理商的资格。
【判断】
亿家公司的会员设置明显具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所规定的“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这一传销的组织结构特点。
3、没有拉人头?有!没有按发展人员数量计酬?有!
【事实】
2010年7月起,亿家公司对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实行六代计酬,规定金牌代理按自己直接发展或间接发展的六代以内所有会员消费额的0.2%计算积分奖励,金牌代理商按自己直接发展或间接发展的六代以内所有会员消费额的0.4%计算积分奖励,每个积分等于一元人民币;对区域代理商则按区域内所有百业联盟加盟商营业额的1.5%计算佣金。
【判断】
足见实行六代计酬目的是为了快速发展更多的会员,发展会员的多少,直接决定着金牌代理(商)所获报酬的多少,具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所规定的“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这一传销组织计酬方式的特点。
金牌代理与金牌代理商之间积分奖励的百分比之差,区域代理商享受的佣金,进一步证明亿家公司各种会员之间所具有的层级关系。
4、没有骗取非法利益?有!
【事实】
(1)虽然亿家公司设立了稽查部以查处虚假交易,但在牟取非法利益的动机驱使下,亿家公司对整个万家购物过程中大量出现的会员不实际购买商品,而只按消费额满500元计交16%的比例向亿家公司交纳返利提成,参与返利的虚假交易,予以消极查处。
(2)应建成等人多次对亿家公司营业额进行巨额虚增,诱骗更多的人成为亿家公司万家购物会员,通过万家购物的运营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
【判断】
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
综上,金华中院认为:
应建成等原审被告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向亿家公司购买商品,或按所购商品不同缴纳消费额16%不等的费用,通过代购或在百业联盟加盟商家消费满500元等方式获得加入返利资格;
通过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的会员发展其他的人加入,按照VIP会员、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区域代理商的顺序组成层级;(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巨额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支招:用法院的思维来分析平台模式
对于部分读者提出的质疑,不想多说什么,直接找出了万家购物案的二审裁定书,请读者看看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更希望读者能够用法院的思维来分析高额返现平台的运营模式,按照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计酬等传销特征逐一对照分析,自行得出平台是否涉嫌传销的判断。
那么,如果没有这些传销特征,是否意味着那些高额返现平台就是清白的呢?不一定!高额返现模式还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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