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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传销网 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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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传销网7月29日讯:“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除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依法予以登记或认定的慈善组织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慈善信托’等名义开展活动。”7月26日,银监会、民政部联合下发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这样强调。(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此外,《办法》还要求,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不得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


7月26日,银监会、民政部联合下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已开展近一年的慈善信托业务予以规范。《办法》强调,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不得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非法集资、洗钱风险是银监会、民政部对于慈善信托业务重点关注的风险之一。早在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前两日,银监会、财政部已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强调,各地在开展慈善信托时,要强化风险防控,监督受托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慈善信托财产,规范投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及时发现和化解苗头性问题,防止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



为了防止上述风险及对慈善信托业务进行更好的监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银监会、民政部的监管职责。其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慈善信托备案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还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经常性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并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履行的受托职责、管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情况、履行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以及其他与慈善信托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为了鼓励慈善信托业务开展,《办法》还明确,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同时,《办法》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和出台促进慈善信托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办法》还对慈善信托设立、备案、变更、终止及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予以了规范。《办法》要求,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慈善法》专设“慈善信托”一章,将信托制度用于慈善信托发展,并将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界定为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自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以来,已有多个慈善信托项目备案成立。 据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的《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已有12个省区市开展慈善信托备案工作,共有18家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成功备案了22单慈善信托产品,初始规模达0.85亿元,合同规模约30.85亿元。


文章来源:防骗大数据,特此鸣谢!

编辑校对弘毅、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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