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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星火草原”涉案1300余万会员!实际控制人却辩称不是传销

2018-03-27 反传销网 反传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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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传销网3月27日发布:反传防骗快讯从徐州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星火草原”特大网络传销案二审在3月12日宣判,“星火草原”实际控制人李某波、孑某伟等10人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通过前期侦查,警方了解到,本案中“星火草原”公众号的注册主体为北京飞鹰软航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由李某波和孑某伟二人出资组建,其中李某波多年从事网络营销,而孑某伟又是网络架构领域的技术专业人员,二人于2014年年初相遇,随后一拍即合,决定发挥各自所长联手合作。


2014年4月,被告人李某波、孑某伟分别以敬某、尹某某的名义注册成立北京飞鹰软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鹰公司”)。2015年下半年,李某波、孑某伟以飞鹰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了“星火草原”微信公众号,建立“三级分销系统”。该平台以提供无卡POS机、手机流量等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扫描关注“星火草原”公众号二维码成为粉丝,支付100元、300元、600元不等的钱款后分别获得“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全国代理”的会员资格,取得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


参加者通过分享“星火草原”二维码,从下线会员支付的钱款中按返利规则以微信红包的方式获取返利,并通过返利规则诱使、激励其他参加者不断发展下线会员,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参加者成为“全国代理”后,直接分享二维码发展一个下线会员获利90元,下线会员发展一个第二层的“全国代理”获利180元,发展一个第三层“全国代理”获利270元。不少参与人员都被这种本小利大的宣传诱惑了。


李某波、孑某伟等人采取微信朋友圈、QQ交流群、互联网建立网页、人员密集区做展板、店面直接推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还安排陈某某、朱某某等人利用微信创建多个微信群,并借助机器人授课软件将多名讲师视频、语音传播到各个微信群供会员学习。


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5月初,“星火草原”发展了1300余万个注册会员,发展了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罗某等各级“代理商”共100余万人,涉案传销金额人民币2.2亿余元。李某波、孑某伟通过“星火草原”平台抽取参加者为获得“代理商”资格支付钱款的10%,非法获利2000余万元。


2016年5月,邳州警方全面出击,在北京、大连、重庆、深圳等地抓获李某和孑某等30余名犯罪嫌疑人,将“星火草原”这一传销组织骨干成员一网打尽。



案发后,敬某以“飞鹰公司”的名义退缴赃款1亿多元,孑某伟退缴赃款187余万元。


2017年11月1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李某波、孑某伟、贺某、谢某、朱某、白某等10名被告作出刑事判决。


被告人李某波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孑某伟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45万元;被告人贺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白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1.8万元;被告人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刘某被判处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宣判后,“星火草原”实际控制人李某波、孑某伟提出上诉。李某波辩称“星火草原”平台发展会员的同时,向会员提供无卡POS机等产品,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不是传销活动。还称2015年3月后,“星火草原”平台增加了商品种类,且不再收取会员“入门费”,之后行为不属于传销犯罪。


另外一位“星火草原”实际控制人孑某伟辩称,“星火草原”平台运营的“三级分销系统”不属于传销活动。


2018年3月12日徐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参与传销人员系谱图、汇总表等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李某波、孑某伟组建的“星火草原”平台购入少量产品后,以推销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100元、300元、600元不等的费用,进而获取相应代理资格,参加者按照推荐发展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



每当一名新会员向平台交纳“入门费”时,平台会按返利规则将部分“入门费”返利给该会员的推荐者及其三代以内的上线,剩余至少10%的传销资金被平台实际控制人非法控制、占有,仅将极少部分资金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该平台通过上述返利规则引诱、激励其他参加者不断发展下线会员,并按比例从传销资金中抽成,骗取大量财物,一旦无法发展下线人员来维持获利,则后加入的传销人员的钱款将无法取回,这也决定了其发展的不可持续性,“星火草原”平台的运营模式符合传销活动特点,且上诉人李某波、孑某伟等人对上述传销模式是明知的,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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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校对弘毅、任重、蓝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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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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