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江苏宣判一起特大传销案 自贡男子被判刑不到1月再次因传销被抓
反传销网4月2日发布:反传防骗快讯获悉,3月27日江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二审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值得一提的是,四川自贡市男子周某刚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不到一个月因组织、领导传销再次被刑拘。
2006年8月,郭某平等人出资设立江苏光芒电器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光芒”公司)。2016年6月,经周某等人介绍,郭某平认识了张某等人。后来郭某平决定采用张某介绍的”千城万店积分商城”三级分销模式,并安排周某具体负责。
2016年7月,“江苏光芒”公司设立会员积分平台、网上商城平台,推行”千城万店积分商城”三级分销模式,以投资返利、购买产品为名,诱使他人缴纳1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金额成为会员,承诺每日将该积分平台新增业绩的70%按分红点对会员进行分红,每个分红点分到1200元即退出,分红金额可按照规则进行复投。
同时,设置招商奖、团队奖等具有层级奖励性质的会员推广奖励机制,引诱已加入会员不断发展他人加入成为会员,以此获得更高返利。
郭某平、周某等人通过召开平台上线发布会、庆祝酒会、参观上课、招聘市场专员等方式宣传、推广”千城万店积分商城三级分销模式”,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
至案发时,“江苏光芒”公司的积分商城项目账面反映累计收到32467428.32元,,涉及人员1830人左右。
2016年11月郭某平犯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11月1日周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泰兴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因本案在同年11月22日被刑拘。
2017年12月18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郭某平有期徒刑6年4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周某连同前案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5万元;对"江苏光芒"公司罚款30万元。
宣判后,郭某平以对其量刑过重,主观上没有恶意触犯法律,不存在故意骗取他人财物,希望已被公安机关冻结的钱款应当折抵罚金为由提出上诉。周某则以自己在2016年7月1日已经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不是公司总经理,自己是受郭某平安排从事相关工作,没有骗取会员钱财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认为对上诉人郭小平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对郭某平提出”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上诉人周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积极策划、参与管理、安排协调,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对此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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