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是自然之友?为什么是福建南平?为什么……问题一箩筐,答案一箩筐!
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第一天,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提出的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获得立案。5月15日,该案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南平中院(新浪微博:南平中院)甚至破天荒为这一起生态破坏案进行了全程微博直播。
南平生态破坏案和其他的环境公益诉讼相比有何特殊之处?庭上争论焦点是什么?为什么是自然之友?为什么是南平?为什么?
为此,微信君向本次参加庭审的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法律团队负责人葛枫、代理律师等工作人员和专家提了一箩筐问题,希望他们的回答能帮助你更多了解这件事。如果还有问题,欢迎留言,我们会再次邀请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为你回答。
Q:南平这件案子有什么特别之处?
A:新环保法后首例生态破坏类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到了新环保法五十九条的支持,且这次的重要特点是要求赔偿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
Q:你们对于胜诉有没有信心?
A:关于本案,我们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提交了充分的证据,我们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判决;我们也期待,环境公共利益能够依法得到保护。
Q:你们这是专捡捡软柿子捏吗?干嘛不去打“大老虎”?
A:首先,自然之友于2014年提起了一系列环境公益诉讼,我们很高兴其中这起案件在年初被受理,其他一些案件也在其后得到立案或在正在受理过程中(三头六臂也得先过了立案这一关,本次立案改革并未惠及环境公益诉讼……)。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性在于通过审判过程让环境违法成本得以显性化,对破坏者形成威慑力,这个案件正是这样一起具有典型性的案件。
Q:无利不起早。自然之友通过本案有获益吧?
A:在这个“无利不起早”的社会里,自然之友一直是个异类。在本案中,不仅没有获益,自然之友还承担了更多的成本和风险。
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自然之友在诉讼过程中没有任何牟利动机和行为;根据司法解释,如果胜诉,则被告应担负诉讼成本和相关律师费用;而作为原告,自然之友和代理律师都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资源投入(并不限于如胜诉被告承担部分),并担负着相关的成本和风险。
Q:被告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你们为何穷追不舍?
A:首先,被告已经承担刑事责任,不等于可以逃脱民事责任,尤其是民事公益责任,所以民事公益诉讼是有必要的;
其次,在自然之友提起的一系列环境公益诉讼中,也有一些被告未承担刑事责任,如清镇大气案件、泰州案等。
Q:这个案件中的生态破坏面积并不巨大,为什么提出的赔偿额度这么高?
A:本案中,我们提出的赔偿,不仅是把破坏的森林简单地重新植树,而是要付出“恢复当地生态服务功能”的成本。该赔偿额度是有具有专业资质的专家经过专门调研评估得出。
我们希望这笔资金在社会监督下有效用于恢复和保护当地的生态服务功能。
Q:为什么这个案子不由本地社会组织提起?
A:这个案件是由自然之友和本地社会组织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
这个案件是自然之友环保志愿者提供的案件线索,我们也同意也认为应该有本地的原告参与诉讼,于是有了现在的共同原告。
福建绿家园是福建省具有影响力的环保社会组织,我们之间也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
Q:在本案中,你们遇到的最大困难和挑战是什么?
A:这样的生态破坏案件,最终如何执行,如何有效推动当地生态服务功能的恢复,这是我们遇到的最大挑战。
Q:听说被告方质疑自然之友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A:自然之友完全符合新环保法及最高法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具备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首先,自然之友已连续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21年,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承认,且最近十年均发布公开的年度报告书;
其次,在今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发布会上,最高院有关领导专门提到了自然之友具有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虽然自然之友在2010年上半年进行了机构的重新注册,由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二级单位成功转换为北京市区级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我们已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两个注册主体之间的承接关系,交由法庭审理。
Q:被告方质疑出庭的专家和机构资质,这是怎么回事?
A:司法解释中关于“专门知识人”的条款,支持专家参与表达意见;此外,关于相关机构的资质,我们已提交相应证据,交由法庭审理;
Q: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A:如果有特定环境受害者,就可以由本人或本群体提起环境私益诉讼,来要求赔偿损失和停止侵害等;如果损害了非特定人群的环境利益,如大气污染或天然林破坏,则可以由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Q:公益诉讼可不可以帮助到私益诉讼?
A:是的。根据司法解释,环境公益诉讼出具的事实和证据,也可以用于因环境及生态损害而受到影响的个人或群体,可以极大地帮助同一环境破坏行为中私益受损个人或群体在诉讼中减少举证难度和降低诉讼成本,可以有效帮助私益诉讼的进展。
Q:新环保法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有什么改变?
A:新环保法是我国第一部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新环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社会组织提起换进公益诉讼是重要的制度性保障。
新环保法不仅提及了对于环境污染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而且还把生态破坏纳入其中,这是一个重要的进步。
Q: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A:当社会组织掌握了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或结果,就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Q:听说自然之友成立了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能否介绍相关信息?
A:是的,我们在今年成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了解和申请基金支持,请回复“公益诉讼基金申请”
我们还公开征集环境违法案件线索,欢迎联系gyss@fonchina.org
Q:你们对其他的环保组织有什么期待吗?
A:自然之友成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欢迎有诉讼意愿的社会组织进行申请;我们也和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共同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支持网络,希望能够向更多社会组织提供有效的支持和陪伴;
新环保法和司法解释生效不足还半年,我们看到有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跃跃欲试。这是个需要长期推动的事业,我们也希望全社会有更多支持和耐心,让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以发挥更大的保护力量。
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于2015年5月15日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未当庭宣判。由于被告方拒绝调解,如被告方在15日内未能提交新证据,预计法庭将于6月初进行宣判;如被告方在15日内提交新证据,则预计还将择日再开庭审理。欢迎关注!
自然之友是最早呼吁在中国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民间组织,是第一次全国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听证会的推动者,也是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放开的推动者。
这些年来,自然之友一直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包括:
2005年
推动圆明园铺设防渗膜工程听证会;
2011年
在云南发起“草根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2012年
呼吁《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资格的扩大;
2013-2014年
推动《环境保护法》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放开;
2014-2015年
发起环境公益诉讼支持网络和支持基金,并作为原告提起了新《环保法》后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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