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34次辩护,为大自然发声的他们怎么说?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猫盟CFCA Author 猫盟CFCA
写在前面:
环境公益诉讼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个大硬词,硬到哽在喉咙无法吞咽,吐出来还得卡着大门牙那种。
但如果没有它,我们就丧失了为自然辩护的最有力武器,只能眼睁睁看着完好的原始森林任由砍割;珍贵的湿地一片片消失;美丽无匹的野生动物无家可栖,失落于我们共有的星球。在保护和发展不断拉锯的当下,这个大硬词是环境保护最后的也最有效的武器。
不到万不得已——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无效,共谋绿色发展合作无效,没有人想用这一招。也正因如此,我们必须将其当做最后的王牌,熟悉它,需要的时候,以之为盾。
你也许是因为绿孔雀才接触到这个大硬词的,其中艰难并不为人所知。要知道,针对生态破坏的环境公益诉讼在中国诞生的时间也不长,仅三年有余。在这段短暂的时间里,幸而有人一直在摸着石头过河,攒下了无比宝贵的经验。看到最后,你会知道,原来每个人都可以为无告的大自然代言。
干货,有点长,但很值。
主讲 | 自然之友葛枫老师
编辑 | 陈老湿 巧巧
来源 | 北京城市生态监测联盟论坛
文中图片除标注外均来自讲座PPT
葛枫,环境律师
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部总监
用法律手段保护大自然的实践者
环境法治的推动者
我本人学的法律,做的也是法律工作,但工作过程中需要和很多科学家打交道。我觉得,其实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不仅仅是一个人,也不仅仅是一个专业领域,而是需要大家以及各专业领域合力来推动的事情,所以今天我也是从一名环境公益律师,同时也是一个环保组织的法律工作人员的角度,讲一讲我们做的一些事情。
谁是自然之友?
自然之友是一家民间的环保组织,发起成立于1993年,发起人除了梁从诫先生还有梁晓燕老师、杨东平和王力雄老师。自然之友到现在已经20多年了,其愿景就是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中,每个人都能分享安全的资源和美好的环境。
1993年到1994年,自然之友从一个初创的环保组织到正式注册。2004年开始进行环境教育工作。从2009年开始,自然之友启动了法律政策倡导这一块的工作,我们也开始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参与一些重要的立法等等。
自然之友目前核心的业务主要是三大块,第一块环境教育,也是自然之友做得最久的工作,现在已经成立了自己的盖娅自然学校。另外还在做的是公众参与和会员这一块,希望每个自然之友的朋友都能够加入,共同来推动一些改变。
再一块也就是我今天重要要讲的法律与政策倡导的工作,也是我们自然之友法律团队一直在做的工作。
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
今天我想跟大家重点聊一聊环境公益诉讼,这个概念其实对圈外人都是比较陌生的。特别对于中国人来说,一提诉讼这感觉都不是好事,谁都不愿意上法庭,但是我们做的环境公益诉讼真的是一件光荣的事情,我们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上法庭是特别荣耀和自豪的。
环境公益诉讼相对于普通诉讼的区别在于它保护的是环境公共的利益,它和传统的诉讼——维护自己的比如财产或者健康等方面的权益有根本性的不同。
具体来说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分成两大类,主要是根据我们告的对象,比如告的是企业和个人的话,它就是民事公益诉讼;告的是政府,针对政府的不作为或者作为违法,那么就是行政公益诉讼。
目前法律明确规定,民间环保组织可做的是民事公益诉讼,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现在法律明确规定是可以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去提起。
为什么我们要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希望环境的成本能够真正纳入企业以及其它市场主体的成本里。现在很多环境问题就是因为生态、环境成本在前期没有纳入企业的成本核算,生态以及整个环境白白地被利用或者被破坏,比如说大气污染,废气可以超标排放,甚至随便往空气中排放,也不用承担责任。比如水电站建设,把热带雨林淹了就淹了,鱼类洄游说阻隔就阻隔了,并没有在它工程的成本里体现这个生态价值。这就是我们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因。
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保法》2015年1月1日实施,可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此之前没有谁可以为大自然代言。
提起公益诉讼的直接目标就是对于没有损害到特定个人的环境利益,环保组织应该站出来,让污染者和生态破坏者承担他应该承担的责任,他要把这种生态和环境的代价纳入他的成本。
同时法律上明确规定,环保组织作为原告不可以从诉讼中获得任何的经济利益。但是我们原告办案的必要成本,比如请专家论证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这个相应的费用,以及差旅成本还有相应的律师费用是可以要求被告来承担的。
谁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法律明确规定,只有三类主体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第一类是符合一定资格的环保组织,符合什么样的资格呢?要在市级的民政部门登记满5年、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环保组织,这种环保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以及基金会。
第二类是检查机关,从2015年7月份开始试点,一直到2017年6月份法律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第三类是一些法律授权的政府机关,比如说海洋的是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海洋环境保护法里面有明确的规定。同时我们也知道两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试点,政府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这种生态损害赔偿的诉讼,这是在做一个政策的推动,还没有正式立法。
在哪儿起诉?
能争取什么赔偿?
起诉需要到各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公益诉讼不由基层法院受理,这也是考虑到这种诉讼的新颖性和难度,以及利益回避的问题,所以一般都直接到各地中院。
同时,现在有些省也在搞一些试点,比如像云南现在就有6个地方分区域集中管辖,像绿孔雀栖息地保护的案子,现在在昆明中院受理,本来这个侵害发生地是在玉溪和楚雄,但归昆明中院受理的话,就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摆脱那种利益纠葛。
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从诉讼的行为的类型来说分为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两类,从诉讼请求上来说有停止侵害,就是停止正在干的坏事。还有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这个侵害可能还没有发生,但是我们预料到这个行为要是完成损害就会发生,那我们就要消除危险。
我们现在很多生态类的案子其实就是消除危险,比如说绿孔雀栖息地保护的案子,那个大坝刚开始建,还没有淹绿孔雀栖息地,但是一旦建成,绿孔雀栖息地肯定就不存在了,绿孔雀很有可能就灭绝。
已经破坏了的要恢复,比如说把林子砍了,能恢复成原状的话要恢复,如果不能恢复成原状的话要替代型修复。还要赔偿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就是从破坏那天起,到完全修复或者说不需要修复——大自然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把它修复好那天结束,这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是要计算出来的,这叫生态损失赔偿,同时还要承担原告的诉讼费用,这就是通过诉讼达到的目的。
一些生态破坏的案例
自然之友现在正在做的公益诉讼有34起。大气污染的13起,水污染的6起,土壤污染的8起,然后还有7起关于生态破坏。
生态破坏的案子我们从2015年1月开始介入。在此之前,《民事诉讼法》里只规定了环境污染一种类型,直到2015年1月《环保法》正式施行,把生态破坏类也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内,才有了明确可依的法条。
新环保法“第一案”
福建南平:非法开矿
这是2015年1月1号我们在法院立案的一个案子,在福建南平,它是武夷山所在地,非法采矿的案发地位于武夷山脉的余脉,这个地方叫葫芦山,生物多样性非常丰富。
这个地方有个企业非法采矿,把山头直接削平,林子直接砍倒,造成了水土流失,生态破坏。
这个案子我们当时起诉立案之后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破坏的生态如何修复,它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到底如何来计算?这时候我们就得求助于专家和专业的机构了,当时我们找到北京的一个鉴定机构和当地的一个生态专家。当地的生态专家叫李振基老师,他是对当地的植被特别清楚。经过现场调查,再结合我们计算费用的专家一计算,基本上就可以算出来修复方案和费用应该是什么样的。
费用如何计算?比如毁损名木的价值是五万,推迟名木正常成熟的损失的价值两万,破坏导致的碳释放的生态损失价值是六万。(注意这里面关于碳排放,碳汇的价值也可以考虑进去。)同时还有森林被破坏期间的生态价值,按照当地四年的基本恢复期,算生态恢复价值。同时还有森林恢复期,一片成熟的林子需要一个16年的恢复期,这期间应该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最后共算出134万这样一个数。
对我们来说,这是一个小案子,它破坏的只是28亩,林子也是普通的天然林,所以按照普通的林子来考虑它的价值。
这个案子里,参与方不仅原告自然之友一家,我们当时起诉这个案子的时候是希望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使它成为环保组织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一个方式,不仅自然之友可以做,其他环保组织也可以做。所以当时我们邀请了当地的一家环保组织福建绿家园和我们成为共同原告,这也是他们第一次参与法律的工作并且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
通过这起案子他们也成长起来了,有了自己的法律团队,和我们合作了这样一个案子并且胜诉了,接下来也有足够的信心自己去做第二个第三个,现在福建绿家园其实已经把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他们推动环境保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了。
同时这个案子里面还有支持起诉单位,我们当时也邀请检查院作为我们的支持起诉单位,因为案子里涉及了一个刑事犯罪——非法采矿涉及到非法使用土地罪名,已经被刑事追责了,我们追加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可以在证据获取等等各方面获得支持。
同时还有北京的一个法律服务机构,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也是支持起诉单位。它的支持起诉也不是挂个虚名,他们在这个环境法律专业方面给了很多帮助,包括为我们出代理律师这块。
同时这个案子里面还涉及了两个第三人,包括当地的国土局以及林业局,因为这个非法采矿涉及到对这个矿产的使用程序是不是合规合法,同时矿产开采后的修复是需要当地政府国土部门来组织的,同时砍伐林木也涉及到林业局相应的职责,考虑到这个,我们设计了两个第三人来在法律诉讼里面体现。
这个案子非常成功,当时没有想到它会有这么大的影响力——当时从最高院到省高院以及到市中院都特别重视这个案子,这个案子的判决也特别典型,包括要被告承担修复的责任,承担修复的费用,同时要赔偿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还要支付我们原告的成本等等,它是一个完整的判例。这个判决在高院系统是作为指导案例供各地的法院来学习的。
广东南岭:
保护区核心区修公路,怎么告?
这样一个成功案例也是我们接下来开展其它系列的生态破坏案的基础。2016年来了,在广东的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要修一条公路来开发旅游。
南岭是广东省仅存的一片保存完整的原始森林,物种资源丰富。图片来自网络
我们了解到这件事也是因为当地的一个环保组织鸟兽虫木(广州市越秀区鸟兽虫木自然保育中心),他们一直在当地跟踪这件事,他们从2012年介入,到2013年这个工程已经停止了,但是2015年又开始修路。
这种情况下他们找到我们,希望能提起公益诉讼。当时我们作为原告,鸟兽虫木和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服务中心作为支持起诉单位提起了这个诉讼,当时也是广东省第一例环境公益诉讼的案子。
这个案子当地法院比较重视,但是也很曲折。广东南岭国家级保护区和湖南省交界,是广东省北部的一个屏障,也是广东最大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非常丰富,森林覆盖率非常高,达98%以上。但是在这么重要的地方,在核心区里边修路,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破坏。
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开发商炸山修出一条通往广东最高峰石坑崆的公路。©绿色和平 摄于2016年12月
起诉提起时是2016年1月份,路正在修,我们希望通过起诉让这个违法的行为立即停止,所以当时我们就同时起草了一个相当于禁止令的诉讼保全,要求停止违法修路。但是非常可惜,法院没有采纳这项要求,因为法院要衡量一下:如果说让被告停止修路,它首先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个行为违法;如果行为合法或者有可能我们会败诉的情况下,它采取的这种禁止令对被告造成的损失也是由我们来承担的,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并没有同意我们要求被告停止的诉讼请求。
非常可惜的就是这个案子在推进的过程中,2016年初到2016年底这个公路已经修好了。
4月份我们去做证据交换,6月份去现场考察,6月的时候路就已经修好了。但是路边造成的水土流失非常的严重。
这次专家考察之后,我们认为这种破坏非常严重,应该由被告来修复,同时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这时候政府也在做修复的治理,被告也来跟我们谈判,但是我们的诉讼请求非常坚定,这种情况下就陷入了僵局。
当时正好环保督察到了广东,我们把这个案子的情况像督察组做了汇报,12月份的时候,在环保督察的强压下,被告才愿意重新回到谈判桌上,包括当地政府才重视这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达成了一个调解方案。
这个案子我们是非常期望推动判决的,但是推动判决的障碍在于它对核心区造成的破坏真的是十分巨大,我们要论证它要承担的责任,至少要花费几年的时间才能够论证出来一个合理的修复方案。
南岭炸山的碎石直接摧毁了山坡上的植被。©绿色和平 摄于2016年12月
我们在起诉时没有把当地政府拉为被告,但是后来当地的一个环保组织补充进来作为共同原告的时候把当地政府也拉进来作为共同的被告,在这种情况下,其实政府的压力也非常大,进来后也促成了调解方案。
调解方案中,我们认为诉讼请求必须得坚持,就是修复,而且被告必须得承担修复的费用,那先拿出五百万来,这个五百万如果不够,还要继续履行你修复的责任。调解过程中,被告的开发商也拿出了一个修复方案,我们请专家看过之后,认为基本上还可以,就一些具体细节提了一些意见,包括树种选择之类的。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答应我们,法院、社会和原告,这些起诉单位都可以参与到后期的修复监督,这点其实是一个创新,在以前的这种诉讼里,法院是非常不希望我们原告以及社会参与到后期的执行和修复过程的,这一点是一个突破。
2016年12月调解过程中的现场考察。
应该说这不是一个理想的案子,包括我作为推动人之一也有一些遗憾,因为它对自然保护区的破坏太大了,如果它承担完全的责任的话,所需赔偿的不止这个数额。但我们放弃了一个诉讼请求,就是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这点要论证起来的话应该数额不斐,但是我们也考虑到这里面复杂的原因,以及很重要的一点是,如果我们这样再继续推动的话,有可能这个案子还要论证推动几年,这就耽误了它水土流失的治理和保持工作。在各种情况的权衡之下,我们还是做了一些让步。
对于这些让步,有时候我们心里也拿不准,因为我们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将调解方案在《人民法院报》上公示,征求社会意见,我们也通过自然之友的微信号转载公示,希望社会公众能够提出更合理的补充意见。
据我们现在所了解的,调解完之后,当地政府一直在按照修复方案来组织修复,当地的环保组织鸟兽虫木一直在当地监督它的修复过程,我们自然之友也有一个广州小组也在监督,并及时给我们反馈。这就是广东南岭的案子。
大自然的要求不高,留下一个生存的空间,留下一方土就行。
保护绿孔雀栖息地
绿孔雀栖息地保护应该说不仅仅是自然之友的一次法律行动,更是一次全国性的各个环保组织以及环保志愿者还有生态专家的一次联合行动,是爱好自然,关注生态,关注绿孔雀栖息地保护的所有人共同参与和组织的行动。这也是我们法律团队2017年一个非常大的探索和尝试,前面介绍了很多个案子,都是就案子说案子,但是绿孔雀栖息地保护是一次立体的行动。
我们最早是2017年3月,从野性中国微信公众号上了解到,红河中上游绿孔雀的栖息地要建一个嘎洒江一级水电站,建成后将要淹没上游绿孔雀的栖息地。
我们和顾伯健联系上之后才了解到这个事情的全貌。当时这个事非常紧急,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赶紧举报给相关的主管部门叫停这个水电站,所以当时我们三家机构,包括自然之友、野性中国和山水就写了一个联名举报信,举报到环保部,省环保厅、林业局以及省林业厅。
将被水电工程淹没的沙滩上发现的绿孔雀爪印 ©kei
举报信发出后政府部门也在积极努力地协调,马上开了一个包括企业、当地政府在内的一个闭门座谈会,但这个座谈会的结果并不令我们满意。
我们是希望这个水电站马上停止建设,再去论证这个水电站对绿孔雀栖息地以及多种保护动物和植物的影响。但是这个会议得出的结论是企业说会进一步论证对绿孔雀栖息地的影响,论证结果出来之前它们不会蓄水发电。但是按照它的工期,蓄水发电这一项是在2019年,本来就在工程的后期,现在如果不马上停工,还要再继续建设(破坏)两年,这个结果我们是不可能接受的。
我们认为这是缓兵之计——不能说花了几个亿甚至几十亿的钱建了一个水电工程,后来论证出来对绿孔雀有影响你就会停止,到那时候我们认为这个社会代价也非常惨重。
所以在这种举报不成的情况下,我们想到了起诉,但是这种诉讼我们没有做过,我们之前做的诉讼大家刚才看到,都是损害已经发生,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是摆在面前或者专家可以论证出来的,但是这个大坝刚刚开始建设,这个地方是不是绿孔雀重要的栖息地?大坝建设对绿孔雀栖息地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们是没有证据支持的,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知道,我们做一个法律诉讼最重要的是证据,如果没有证据的话我们再希望达到的目标都没法通过诉讼来达成。
研讨会现场。©野性中国
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得收集证据。我们必须求助于专家——绿孔雀栖息地研究的专家,鸟类专家,以及植被研究的专家……在这种情况下,2017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的上午,我们召集了绿孔雀研究的专家以及植被研究的专家开了一次研讨会,专家达成了一致的意见,认为这个嘎洒江一级水电站将要淹没的区域是绿孔雀重要的栖息地。在水电站对这个栖息地影响的评估和调查不充分的情况下水电站应该暂停建设。拿到这样一个研讨会的结论之后,它就可以作为我们起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
法院作为一个法官,他对这个领域是陌生的,他需要从专业人士那里获得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这个结论就是我们立案的一个证据,正是因为这份证据,我们这个案子在7月份起诉之后就被迅速立案。立案之后,很快的这个大坝就停止建设了,所以绿孔雀栖息地保护的这个事件里,最重要的就是专家的意见。我们在做这种生态预防类案子的过程中,发现专家的意见太重要了。
后来我们又开展了系列的调查,包括动用中国顶级的漂流专家,探险家,给我们植被和鸟类的专家护航,再去做深入的调查,了解这个区域生态的情况,收集证据,才能继续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这个大坝停止建设。
户外探险家护航的绿孔雀栖息地调查。
这个诉讼是预防性的公益诉讼,我们诉讼的焦点就是要消除危险,消除嘎洒江水电站建设对绿孔雀、苏铁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以及热带季雨林和热带雨林侵害的危险。
这个诉讼立案之后,水电站也停止了建设,但是不是说这个案子我们就胜利了?我们认为这远远不是,因为这个大坝只是暂时停止了建设,2017年12月底我们去现场考察时也发现工地上还有人,而且随时都有可能复工,所以这个绿孔雀栖息地保护行动我们只是阶段性地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离我们消除危险的目标还很远,2018年我们会继续通过法律,与各界共同行动,把绿孔雀这个最后最完整的栖息地给保护下来。
张炜 摄
公众对环境公益诉讼能有什么贡献?
说了这些年的摸爬滚打,再来说说大家关心的话题:作为一名普通公众或者一名专家,我对环境公益诉讼会有什么贡献?我如果发现了案源是不是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去解决,我在举报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如果说你在生活或者工作中发现了污染或者破坏的事件,认为可以举报给自然之友来提起诉讼的话,要考虑这样几个方面。
首先,我们提起诉讼要掌握一个初步的证据,证明这个污染行为或者生态破坏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损害或者说有损害的重大风险。这个初步的证据需要通过现场拍照,调查,拍一些视频来获得。举个例子,比如污水排放口,可以拍到这个排污口排放的现场,最好能取样,我们有合作的实验室,也可以跟我们联系,取得样在实验室作检测;当然如果您本人无法取样的话,也可以举报到自然之友,我们认为有必要的话也可以联系当地的志愿者或者我们去现场取样。
图片来自网络
第二就是明确的被告,对于诉讼来说,我们必须得确定谁来承担责任。我们现在能做的就是比较明确的是民事公益诉讼,就是告企业或者说其它民事个体,这时候我们要确定这个排污是谁排的?是哪家企业排的?有明确的被告对我们提起诉讼来说是非常关键的一点,这个企业的基本情况,是谁,生产什么,所处位置,污染行为是污水排放还是说非法建设水电站等等,这些基本情况需要描述清楚。
第三,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什么?这里要有一些描述,比如说它是造成了土壤的污染,或者是超标排放,或者是造成了明显的生态破坏,还是会对当地物种造成非常大的影响等等。
这些遇到生态破坏或者污染的情况时,给我们举报的时候要注意的一些细节,越详细越好,如果不太详细的话我们自己也会去做一些调查。
阻止环境破坏,越早越好!
说到这儿,我想说一下其实绿孔雀栖息地保护的事情如果能够尽早举报到我们这儿的话,它不会付出这么大的社会代价。因为这个嘎洒江一级水电站已经开工建设一段时间了,我们去现场发现它其实已经砍伐了一些树木。
比如说我们现在正在做的一个水电站破坏热带雨林的案子,水电站已经开工建设快一年了,已经砍伐了大片的热带雨林,举报时就已经代价惨重。但是这样的事件那我们是不是就不去介入了?那也不是,论证了之后还是要去介入,我们还是希望能够推动一个有效的解决。
所以,在生活中如果发现了案源,希望通过我们的行动来推动解决的时候一定要第一时间反映到像自然之友这样的环保组织,我们愿意和大家一起来推动这样的环境和生态的问题和解决,保护住我们仅存不多的生态完好的栖息地。
最后,在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中,自然之友每年都出观察报告,每月出简讯,大家要想了解的话,也可以上扫二维码查阅,整个从2014年12月份到现在每月的简报,环境公益诉讼的情况基本都在里面了。
谢谢大家。
来自巧巧的PS:
今年年初,机缘巧合,我看到了暗访取证的他们,一头汗一脚泥,一身劫后余生的庆幸:“他们收买了船工,要来抓我们,还好有好心人,不然我们肯定着道了……”
在这些理想或不理想的诉讼背后,藏着太多这样惊险的故事,它们大多只会成为团队间的笑谈,不为公众所知。但这偶然的一瞥却让我顿时理解了葛枫老师的那一句:做环境公益诉讼是一件特别光荣的事。大自然无声,辩护者有,勇气、担当、荣耀与尔同在。
敬意无限,致以自然之友和其他一线的环境公益诉讼团队。
-End-